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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军犯受贿罪一案的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刑一终字第00168号 抗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军,男,196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住桐柏县。于2000年9月至2013年3月,在桐柏县文化局、文广新局工作,任局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刑一终字第00168号
抗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军,男,196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住桐柏县。于2000年9月至2013年3月,在桐柏县文化局、文广新局工作,任局长、党委书记;2013年4月至案发,任桐柏县科技局局长。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3月11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桐柏县看守所。
辩护人杨振夏,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军犯受贿罪一案,于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作出(2014)桐刑初字第00120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郭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被告人郭军违法所得68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已缴纳50000元,下余款项限判决生效十日内缴纳)。抗诉机关即原公诉机关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被告人郭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珂、袁华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军及其辩护人杨振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2014)桐刑初字第00120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尹清红
审判员  史云峰
审判员  李晓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孙 锐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