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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河南佛教学院因与被申请人南阳市建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再终字第00050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河南佛教学院。住所地:河南省桐柏县龙潭河景区。 法定代表人:释永信,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王壮飞,北京市和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再终字第00050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河南佛教学院。住所地:河南省桐柏县龙潭河景区。
法定代表人:释永信,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王壮飞,北京市和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玉亭,男,汉族,住河南省桐柏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阳市建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工农北路。
法定代表人:徐文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家铭,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宗奎,男,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申请再审人河南佛教学院因与被申请人南阳市建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南民一终字第00895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6日作出(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707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河南佛教学院的委托代理人王壮飞、胡玉亭,被申请人南阳市建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家铭、李宗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3)南民一终字第00895号民事判决和桐柏县人民法院(2013)桐民初字第0012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桐柏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 李 卫
审判员 李建新
审判员 王 浩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鹏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