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再终字第00024号 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南阳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住所地:南阳市中州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陆波,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毕献星,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南阳建设集团总公司。住所地:南阳市明山路291号。 法定代表人:王长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淑梅,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上诉人南阳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与原审被上诉人南阳建设集团总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4月1日作出(2006)南民二终字第85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4年3月28日作出(2014)南民监字第00003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审上诉人南阳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毕献星,原审被上诉人南阳建设集团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淑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遗漏当事人。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6)南民二终字第858号民事判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06)宛龙民再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和(2005)宛龙民商三初字第28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 李建新 审判员 李 芳 审判员 王 浩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