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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可展与温永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任刚炜、万荣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平民终字第6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可展,男,汉族,1981年4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社旗县。 委托代理人徐会展,河南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申云欢,河南鼎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平民终字第6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可展,男,汉族,1981年4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社旗县。
委托代理人徐会展,河南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申云欢,河南鼎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永成,男,汉族,1976年3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泌阳县。
委托代理人马才,男,汉族,1978年7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泌阳县。系泌阳县赊湾镇多庄村民委员会推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代表人王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冰洁,女,汉族,1989年9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鲁山县。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代表人张志斌,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任刚炜,男,汉族,1979年3月4日出生,住山西省万荣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万荣县万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万荣县。
法定代表人李杨,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荣县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万荣县。
代表人孙茂升,该支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彤,山西德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可展与被上诉人温永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郑州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郑州公司)、任刚炜、万荣县万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达汽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荣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万荣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温永成于2013年5月23日向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安可展、郑州市天纵货运有限公司、人寿财险郑州公司、太平洋财险郑州公司、任刚炜、万达汽运公司、人寿财险万荣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29865.58元;诉讼费用由安可展、郑州市天纵货运有限公司、人寿财险郑州公司、太平洋财险郑州公司、任刚炜、万达汽运公司、人寿财险万荣公司承担。后温永成撤回对郑州市天纵货运有限公司的起诉。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4年7月4日作出(2013)舞民初字第587号民事判决,安可展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3日将此案移送本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安可展的委托代理人徐会展、被上诉人温永成及其委托代理人马才、人寿财险郑州公司委托代理人梁冰洁、人寿财险万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沈彤到庭了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太平洋财险郑州公司、任刚炜、万达汽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13年2月5日3时许,姜文莹驾驶豫R96585重型仓栅式货车,沿焦桐高速公路桐柏方向行驶至275KM处,与因前方交通事故停在高速公路上由任刚炜驾驶的晋M69086重型仓栅式货车发生追尾事故,致使任刚炜驾驶的晋M69086重型仓栅式货车又与发生交通事故侧翻在高速路上由王延生驾驶的豫K78057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发生碰撞,致车辆损坏,姜文莹、温永成受伤。随后安可展驾驶的豫AM0389重型仓栅式货车因车辆失控侧滑与豫R96585重型仓栅式货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及公路设施损坏,姜文莹、温永成受伤。该事故经平顶山交警支队高速大队认定:1、姜文莹驾驶机动车与任刚炜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任刚炜驾驶的机动车与王延生驾驶的机动车发生碰撞,姜文莹驾驶的机动车未保持行驶安全,认定姜文莹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任刚炜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2、安可展驾驶机动车与姜文莹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事故,安可展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3、温永成、王延生无责任。温永成受伤后,当即被送往舞钢职工医院进行治疗。医院诊断意见为:1、右肱骨干粉碎性骨折;2、左侧头皮及左耳撕脱伤。2013年2月16日温永成出院,出院医嘱为:1、继续换药至切口愈合;2、骨折愈合前患肢严禁持重;3、继续患肢功能锻炼,不适随诊等。温永成住院共支出医疗费22674.78元。住院期间由护理人员朱国芳进行护理。2013年4月1日,经驻马店中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温永成之伤构成九级伤残。温永成为农业户口,其长子温晓盾生于1999年2月18日,次子温杰征生于2004年11月8日。晋M69086重型仓栅式货车在人寿财险万荣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与商业三责险,限额分别为122000元、500000元。豫AM0389重型仓栅式货车在人寿财险郑州公司投保有交强险,限额为122000元,在太平洋财险郑州公司投保有商业三责险,限额为300000元。该事故发生时,均在上述保险投保期间。
原审另查明,豫R96585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实际所有人为温永成,南阳市远征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是该车辆的被挂靠单位。晋M69086重型仓栅式货车是任刚炜于2012年11月17日,以分期付款方式从万达汽运公司购买,分期付款期间,万达汽运公司保留车辆所有权。涉案事故发生时,该车辆尚在分期付款中。
原审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损害的,应当进行赔偿。该事故经平顶山交警支队高速大队认定:1、姜文莹驾驶机动车与任刚炜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任刚炜驾驶的机动车与王延生驾驶的机动车发生碰撞,姜文莹驾驶的机动车未保持行驶安全,认定姜文莹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任刚炜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2、安可展驾驶机动车与姜文莹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事故,安可展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安可展、任刚炜应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赔偿对温永成所造成的损失。经审查,温永成主张的医疗费为22674.78元。误工费5698元(误工费依据上年度交通运输、仓储业37817元/年÷365天=103.60元;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温永成于2013年4月1日鉴定,期间又误工44天,共计误工55天,即103.60元×55天=569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30元(每天按30元/天×11天)。营养费110元(每天按10元/天×11天)。护理人员的护理费为764.83元(依据上年度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为25379元/年÷365天=69.53元×11天×1人)。残疾赔偿金(九级伤残)为:81770.48元(依据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442.62元/年×20年×20%)。精神抚慰金10000元。鉴定费700元。交通费5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为6541.79元(长子温晓盾、次子温杰征)。施救费11000元。拆检费7000元。车辆损失费71650元。评估费3000元。以上损失共计221739.88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确认。温永成主张的其他费用未有证据予以证实,不予认可。由于在本案交通事故中受伤者有本案温永成和另案原告王延生、姜文莹,肇事车辆投保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应在三人之间进行分配。应先由两辆肇事车辆(豫AM0389号、晋M69086)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按50%的比例分配后再对三人的损失按比例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事故责任比例由该两辆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限额内对三人的损失按比例赔偿,超出限额的部分由侵权人赔偿。结合王延生的损失为132942.09元,姜文莹的损失为991115.4元,最终确定温永成在人寿财险郑州公司的交强险限额内按比例应分得的赔偿数额为18294.14元,在人寿财险万荣公司的交强险限额内按比例应分得的赔偿数额为21840.03元(其中另案王延生的车损的12900元也在该交强险内按比例理赔),不足部分181605.71元由安可展、任刚炜按照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认定的责任承担赔偿比例,即任刚炜承担温永成总损失的15%,安可展承担温永成总损失的50%。由于肇事车辆豫AM0389重型仓栅式货车投保有300000元商业三责险,太平洋财险郑州公司在商业三责险范围内替代安可展承担该部分赔偿责任,该商业三责险300000元由王延生、温永成和姜文莹按损失比例分配,温永成应分得的商业三责险赔偿数额为44985.59元,该保险限额以外超出赔偿限额的剩余部分47590.21元由安可展负担。应由任刚炜赔偿的部分为26708.07元,由于晋M69086重型仓栅式货车在人寿财险万荣公司投保有商业三责险,限额为500000元,结合另案的赔偿数额,未超出该保险理赔限额根据,应由人寿财险万荣公司替代任刚炜承担该部分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原审判决: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温永成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18294.14元;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商业三责险范围内赔偿温永成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44985.59元;三、安可展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温永成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47590.21元;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荣县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范围内赔偿温永成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48548.1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48元,温永成负担1335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负担392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负担963元,安可展负担1019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荣县支公司负担1039元。
安可展不服原审判决,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温永成对安可展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温永成、人寿财险郑州公司、太平洋财险郑州公司、任刚炜、万达汽运公司、人寿财险万荣公司承担。上诉理由:1、原审认定事实错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事发路段结冰路滑,高速公路管理方未尽妥善管理义务造成的。事故发生路段位于焦桐高速九龙山隧道南侧由北向南的下坡路,当时路面结冰严重,焦桐高速舞钢以北关闭,大多数车辆是从舞钢上的高速。事发路段也没有警示、指挥或限行,高速公路管理方存在过错,应对事故的发生承担责任。2、温永成的人身损害和车辆损坏主要是姜文莹驾车与前车相撞造成的,安可展驾驶的车辆仅与温永成的车辆尾部发生轻微刮蹭,原审认定安可展承担50%的责任错误。3、温永成系农村户口,其人身损害应按农村收入标准赔偿。
温永成答辩称:1、本次交通事故认定书下发后,安可展并未对认定书认定其承担全部责任申请复核,安可展对事故认定书是认可的,事故认定书合法有效,安可展上诉称事故发生是天气原因与事实不符。2、虽然姜文莹驾驶的车辆与前车发生碰撞,但随后安可展驾驶的车辆又与温永成乘坐的车辆发生碰撞,温永成的人身损害因哪次碰撞造成,事故认定书并未区分。事故认定书认定安可展对姜文莹车辆的碰撞负全部责任,原审根据综合过错判令安可展承担50%的责任正确。3、根据法律规定,在同一事故中,受害人分别有城镇、农村户口的,相关赔偿标准按照城镇户口计算。原审按照姜文莹的城镇户口标准计算温永成的损失并无不当。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人寿财险郑州公司答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人寿财险万荣公司答辩称:如果高速公路管理方确因疏忽或懈怠是构成事故的条件外,高速公路承担责任份额应减轻人寿财险万荣公司的赔偿份额。
太平洋财险郑州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任刚炜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万达汽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在证据、事实与原审查明的证据、事实相一致。另查明:一、平顶山交警支队高速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交通事故成因分析:1、姜文莹驾驶机动车未保持行驶安全是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任刚炜驾驶安全设施不全和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是发生事故的次要原因。2、安可展驾驶机动车未保持行驶安全是发生事故的全部原因。二、原审法院作出(2013)舞民初字第590号民事判决,认定王延生的人身损失为132942.09元,安可展、太平洋财险郑州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已作出(2014)平民终字第570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次事故另一受害人姜文莹的损失经原审法院认定为495557.7元。三、在二审中安可展提供证据1、媒体关于本案交通事故的报道,以证实平顶山当地政府人员称事故发生的原因是雨雪路滑造成的。2、事故发生后的现场照片,以证实温永成乘坐的车辆尾部几乎看不到撞击痕迹,说明安可展驾驶车辆对温永成的人身及财产造成损害与事实不符。3、平顶山高速交警大队对温永成、安可展、姜文莹的询问笔录,以证实三人均称事故发生的原因是路面结冰,不能有效制动造成的。姜文莹的笔录还显示事故发生后5分钟有辆车撞上了,此时温永成已下车。温永成、人寿财险郑州公司、人寿财险万荣公司均认为安可展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事故发生时因雨雪路滑,但不能推翻交警部门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事故责任的认定;温永成、人寿财险万荣公司认为也不能证实温永成在安可展驾驶的车辆碰撞前已下车。
本院认为,2013年2月5日3时许,姜文莹驾驶豫R96585重型仓栅式货车,沿焦桐高速公路桐柏方向行驶至275KM处,与因前方交通事故停在高速公路上由任刚炜驾驶的晋M69086重型仓栅式货车发生追尾事故,致使任刚炜驾驶的晋M69086重型仓栅式货车又与发生交通事故侧翻在高速路上由王延生驾驶的豫K78057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发生碰撞,致车辆损坏,姜文莹、温永成受伤。随后安可展驾驶的豫AM0389重型仓栅式货车因车辆失控侧滑与豫R96585重型仓栅式货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及公路设施损坏,姜文莹、温永成受伤。该事故经平顶山交警支队高速大队认定:1、姜文莹驾驶机动车与任刚炜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任刚炜驾驶的机动车与王延生驾驶的机动车发生碰撞,姜文莹驾驶的机动车未保持行驶安全,认定姜文莹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任刚炜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2、安可展驾驶机动车与姜文莹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事故,安可展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3、温永成、王延生无责任。对于以上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认定,各方当事人均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复核,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可以作为认定事故责任的依据。温永成因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安可展、任刚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故应由此次交通事故涉案车辆所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首先在交强险限额内按比例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事故责任比例由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按比例赔偿。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温永成的各项损失221739.88元,结合本次事故另二个受害人姜文莹的各项损失991115.4元,王延生的各项损失为132942.09元。原审法院确定温永成在人寿财险郑州公司交强险中得到赔偿数额为18294.14元,在人寿财险万荣公司交强险中得到的赔偿数额为21840.03元,各方对此分配比例没有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审法院对温永成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1861605.71元,由人寿财险万荣公司在三者险范围内赔偿26708.07元,根据安可展驾驶的豫AM0389重型仓栅式货车在太平洋郑州公司投保的300000元商业三责险及受害人王延生、姜文莹、温永成的损失比例,判决由太平洋郑州公司赔偿温永成44985.59元。并将温永成的下余损失47590.21元判决由安可展赔偿亦无不当。本院亦予以确认。
关于事故责任的原因问题。平顶山交警支队高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交通事故成因分析:姜文莹驾驶机动车与任刚炜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任刚炜驾驶的机动车与王延生驾驶的机动车发生碰撞,姜文莹驾驶的机动车未保持行驶安全,认定姜文莹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任刚炜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2、安可展驾驶机动车与姜文莹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事故,安可展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且安可展在法定期间内未对平顶山交警支队高速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提出异议,安可展虽提出高速公路管理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也未提供足以否定平顶山交警支队高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交通事故成因的分析认定,故安可展上诉称事故发生主要原因是高速公路管理方未尽到妥善管理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的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
关于豫AM0389重型仓栅式货车对温永成的损失如何承担责任问题。平顶山交警支队高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交通事故发生经过的叙述,能够证明安可展驾驶的豫AM0389重型仓栅式货车因失控侧滑与姜文莹驾驶的豫R96585车辆发生了碰撞,导致两车辆及公路设施损坏,姜文莹、温永成受伤。诉讼期间各方对事故责任认定书未提出异议,本院对此予以认定。故安可展上诉称温永成的损失与其驾驶车辆只发生轻微刮蹭、安可展承担50%的责任错误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亦不予支持。
温永成的残疾赔偿金适用标准问题。温永成虽系农村户口,但长期从事交通运输行业,原审按照上年度交通运输、仓储业计算其误工费,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其残疾赔偿金并无不当。安可展上诉认为应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赔偿项目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90元,由安可展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谢 磊
审判员 杜军伟
审判员 赵红燕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邱 润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