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民特字第1号 申请人戴某某,男,汉族,河南省舞钢市。 被申请人程某某,女,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 代理人代某某,男,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 申请人戴某某要求宣告程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戴某某诉称,程某某于2010年开始患脑梗塞、糖尿病等老年性病症,虽经治疗时好时坏,2013年继续恶化,至2014年有昏迷现象,现生活不能自理。现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为其监护人。 经平顶山平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程某某无行为能力。本院认为,戴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程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指定戴某某为程某某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曹三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耿玺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