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知民初字第1014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计欣,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芳,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先锋,男,198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军萍,河南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秦先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为由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钱红军 代理审判员 周建强 代理审判员 张永杰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周彩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