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夏民金初字第00081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邑县支行。 负责人唐传文,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新民,系公司职员。 被告张古良,住所地夏邑县郭庄乡张庄。 被告张孟良,住所地夏邑县郭庄乡张庄。。 被告张志强,住所地夏邑县郭庄乡张庄。 本院于2014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邑县支行与被告张古良、张孟良、张志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邑县支行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古良、张孟良、张志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撤回对被告张古良、张孟良、张志强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邑县支行撤回对被告张古良、张孟良、张志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邑县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郭登科 审 判 员 李 伟 人民陪审员 臧永杰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徐雷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