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夏民金初字第00086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邑县支行。 负责人马超,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随刚建,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李富良,男,1967年7月7日出生,汉族。 被告孙玉华,女,196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 被告孙晓飞,男,198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孙金财,男,196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 被告孙会林,男,197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 被告赵巧玲,女,197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 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邑县支行与被告李富良、孙玉华、孙晓飞、孙金财、孙会林、赵巧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邑县支行于2015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李富良、孙玉华、孙晓飞、孙金财、孙会林、赵巧玲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邑县支行撤回对李富良、孙玉华、孙晓飞、孙金财、孙会林、赵巧玲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邑县支行负担。 审判员 彭玉萍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雷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