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金初字第00002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邑县支行。 负责人马超,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随刚建(特别授权),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蕾蕾,男,汉族,1985年8月14日出生。 被告朱燕,女,汉族,1985年7月5日出生。 被告刁进步,男,汉族,1969年7月27日出生。 被告林素英,女,汉族,1969年11月5日出生。 被告刘娜梅,女,汉族,1983年8月16日出生。 被告周彬,男,汉族,1983年4月1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邑县支行与被告郭蕾蕾、朱燕、刁进步、林素英、刘娜梅、周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审理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邑县支行撤回对郭蕾蕾、朱燕、刁进步、林素英、刘娜梅、周彬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由被告郭蕾蕾、朱燕、刁进步、林素英、刘娜梅、周彬承担。 审判长 郭登科 审判员 陈登魁 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彭玉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