渑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渑民初字第206号 原告支淑兰,女,1928年8月21日生,汉族。 被告熊改花,女,1977年7月29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支淑兰与被告熊改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被告与原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支淑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支淑兰负担。 审 判 长 赵国辉 代理审判员 马瑞阳 人民陪审员 张晶晶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 李向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