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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京宝与渑池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渑池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渑行初字第15号 原告孙京宝(孙京保),男,成年。 被告渑池县公安局。 住所地:渑池县会盟大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倪建军,该局局长。 第三人高换军,男,成年。 本院在原告孙京宝诉被告渑池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

渑池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渑行初字第15号

原告孙京宝(孙京保),男,成年。

被告渑池县公安局。

住所地:渑池县会盟大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倪建军,该局局长。

第三人高换军,男,成年。

本院在原告孙京宝诉被告渑池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孙京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京宝负担。

审 判 长 杨爱霖代理审判员张华锋

人民陪审员 杨    双    瑜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代书 记员 郑    韵    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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