渑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渑民初字第23号 原告仲某某,女,1987年11月18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韶华,渑池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孟某某,男,1982年1月24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仲某某与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仲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仲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拴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秦 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