渑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渑民金初字第6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渑池县支公司 地址:渑池县会盟路中段 负责人赵冬梅,任公司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绍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渑池县支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姚光锋,男,1989年1月12日生,汉族。 被告张春才,男,1959年2月25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渑池县支公司与被告姚光锋、张春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渑池县支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李小伟 代理审判员 马瑞阳 人民陪审员 史丽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李向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