渑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渑民初字第1545号 原告钱某某,又名周某某、周某,男,1968年2月15日生,汉族。 被告占某某,女,1973年2月12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伟,河南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某与被告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钱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钱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拴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秦 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