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漯民一终字第3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漯河市第三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王进,系漯河市第三人民医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范来成,系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红岩,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建超,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漯河市第三人民医院与杜红岩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漯河市第三人民医院不服郾城区人民法院(2014)郾民初字第00086号判决,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漯河市第三人民医院的委托代理人范来成,被上诉人杜红岩的委托代理人刘建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杜红岩未婚,于2013年12月份进入太平洋人寿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工作,该公司于2013年12月19日安排其到市三院体检,在妇产科体检时,妇产科医生柴喜荣给其做了宫颈检查,在检查过程中造成了出血。检查结论是未见宫颈癌。2013年12月20日杜红岩到河南省人民医院妇产科门诊检查,河南省人民医院出具门诊病历,记载主要内容是:现病史:体检后出血,未婚。体格检查:外阴;阴道口松弛,处女膜6.8点处可见0.5CM裂伤,表面有血迹。据此杜红岩主张,市三院在体检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提醒义务,违反了对未婚女性不得做内窥镜检查的医学常规,造成杜红岩处女膜破裂。对此市三院不认可,并提供体检时的拍片,证明其处女膜破裂是陈旧性的。第三人民医院的健康体检袋子,袋子背面印有体检须知:第六项宫颈癌筛查,括号内容注明:未婚、孕期正常体检不做此项检查,说明医院方已尽到提醒义务。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健康体检表,证明对需要体检的项目打勾确认,说明检查项目的选择权在保险公司和杜红岩。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构成,1、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有过错;2、对患者造成损害;3、诊疗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该案中,杜红岩未婚,2013年12月19日太平洋人寿漯河中心支公司安排其到市三院体检,在妇产科体检时,妇产科医生柴喜荣做了宫颈检查,在检查过程中造成了出血。上述事实有杜红岩陈述、其提供的对妇产科医生柴喜荣的录音资料和河南省人民医院出具门诊病历为证,对该事实予以认定。该案争议的焦点是:1、杜红岩的处女膜是否是陈旧性破裂;2、谁应当承担杜红岩在体检过程中的安全义务;3、杜红岩要求各项赔偿金额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关于第一个焦点,杜红岩在市三院体检,妇产科医生给杜红岩做了宫颈检查,在检查过程中造成了出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第8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市三院提供体检时的拍片,证明杜红岩处女膜破裂是陈旧性的,即杜红岩的处女膜破裂与市三院第三人民医院的诊疗行为无关。河南省人民医院妇产科门诊病历记载,处女膜6.8点处可见0.5㎝裂伤,表面有血迹,与杜红岩在第三人民医院做宫颈检查,在检查过程中造成了出血相互印证,证明了杜红岩在体检过程中造成创伤的事实,即医院的诊疗行为与杜红岩的创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市三院体检拍片不能证明杜红岩除该次体检外,还曾经有其他创伤,因此第三人民医院主张杜红岩处女膜破裂属陈旧性的,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市三院应对杜红岩所受损伤承担赔偿责任。第二个焦点,关于杜红岩在体检过程中的安全义务。市三院的健康体检袋子,袋子背面印有体检须知:第六项宫颈癌筛查,括号内容注明:未婚、孕期正常体检不做此项检查,说明医院方已尽到提醒义务。杜红岩称:没有见到该袋子。因第三人民医院对杜红岩是否已婚等身份情况并不知情,检查项目选择决定权不在市三院方,选择做该项检查的可能是杜红岩也可能是太平洋人寿漯河中心支公司。在缺乏相关知识,未说明情况和未做安全提醒的状况下做该项检查,存在处女膜破裂的风险。并且宫颈癌的检查并非只有已婚女性才能做,未婚也可以检查。对杜红岩造成损害是多因一果,因此对杜红岩在体检过程中的安全义务全部由第三人民医院承担显失公平。考虑到市三院医院的医疗专业性质,第三人民医院在该次事故中应承担60%的责任。第三个焦点,杜红岩要求各项赔偿金额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杜红岩要求市三院对造成的身体伤害进行修复和治疗,赔偿其在治疗期间所造成的误工损失500元,交通费600元,营养费400元,治疗费2000元,精神赔偿费50000元。杜红岩对其因身体伤害进行修复和治疗各项费用共计3500元未提供证据,该项费用属预期产生的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因此杜红岩的请求具有法律依据。因市三院在本次事故中承担60%的责任,应支付2100元(3500元×60%)。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因杜红岩在这次体检中造成处女膜破裂,对杜红岩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金额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酌定15000元,上述合计17100元。对杜红岩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第8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做出如下判决:市三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杜红岩各项损失17100元;驳回杜红岩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40元,由杜红岩负担740元,漯河市第三人民医院承担400元。 上诉人市三院上诉称:1、上诉人提供的健康体检袋子背面印有体检须知:第六项宫颈癌筛查,括号内容注明:未婚、孕期正常体检不做此项检查;妇产科门前也有此类宣传栏,上诉人已尽到提醒义务。妇科检查不是强制性和必做的检查,被上诉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承担相应的后果,该体检并未有不良后果。2、一审中上诉人向法院提交的来源自被上诉人本人的体检后阴道镜照片,证明其处女膜破裂是陈旧性损伤。一审判决认为是新造成的破裂缺乏依据,判决错误。3、被上诉人提交的河南省人民医院门诊病例来源不明,也没有相关交通票据佐证,并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的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治疗费等主张,一审认定事实错误。4、一审判决支持的精神抚慰金过高不合理,没有法律依据、没有证据证明。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因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2014)郾民初字第00086号判决并依法改判,并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杜红岩二审答辩称:原审判决事实清楚,支持事实的证据充分,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原审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根据双方当事人二审诉辩意见,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1、体检过程中漯河市第三人民医院是否存在过错;2、原审人民法院认定的精神抚慰金数额是否妥当。 本院认为:关于体检过程中漯河市第三人民医院是否存在过错的问题。漯河市第三人民医院作为专业的医疗机构,应考虑到体检人杜红岩缺乏相关医学知识,在未说明情况和未进行安全提醒的状况下做宫颈癌的妇科检查,存在处女膜破裂的风险。本案中漯河市第三人民医院对杜红岩进行妇科检查时未尽到必要的安全提醒义务,原审法院认定漯河市第三人民医院在该次妇科体检中对杜红岩造成的身体伤害存在一定的过错,本院予以支持。 二、关于原审认定的精神抚慰金数额是否妥当的问题。杜红岩的处女膜在此次体检中造成破裂,对杜红岩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原审判决认定的赔偿金额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酌定15000元,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漯河市第三人民医院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40元,由上诉人漯河市第三人民医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谌宏民 审 判 员 王宗欣 代理审判员 刘继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静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