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漯民终字第2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彩香,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宋燕京,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娟,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保强,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万国锐,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彩香因与被上诉人安保强离婚纠纷一案,张彩香于2014年7月1日向源汇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准予其与安保强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由安保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审法院于2014年12月31日作出(2014)源民四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张彩香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彩香及其委托代理人曹娟,被上诉人安保强及其委托代理人万国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程序欠当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源汇区人民法院(2014)源民四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源汇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859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石 笑 云 审 判 员 李 刚 代理审判员 刘 继 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静怡(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