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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书智与王希双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doc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渑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渑民初字第878号 原告陈某某,曾用名陈某某,男,1971年11月17日生,汉族。 被告王某某,女,1974年10月10日生,汉族。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
渑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渑民初字第878号
原告陈某某,曾用名陈某某,男,1971年11月17日生,汉族。
被告王某某,女,1974年10月10日生,汉族。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逾期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9年1月份,原告与被告开始谈恋爱,1995年3月31日结婚,1996年12月25日生育女孩陈某某,现已读大学。婚后因感情不和,2001年5月份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信,我找遍了很多地方,始终没有消息,无奈之下,现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1、结婚登记申请书1份;2、离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情况专用证明1份;3、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3张;4、渑池县段村乡中关村民委员会证明2份;5、渑池县公安局段村派出所证明1份;6、证人李某某、李某某、陈某某证明各1份。
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材料和答辩意见。
根据当事人诉辩、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1995年7月31日,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1996年12月25日生育女孩取名陈某某。婚后原、被告因家庭事务发生矛盾,2001年5月17日,被告王某某与原告陈某某发生口角后离家出走,至今未归,2014年5月29日,被告王某某被渑池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列为失踪人员。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后结婚,已生活多年并生育一女,已建立起夫妻感情,现虽因家庭事务发生矛盾,被告离家出走,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若双方相互尊重,能够妥善处理家庭矛盾,仍能共同生活,现原告诉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国辉
代理审判员  马瑞阳
人民陪审员  张晶晶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  郑 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