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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金鼎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张赛南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漯民三终字第30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漯河市金鼎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 法定代表人:于卫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俊高,漯河市郾城区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漯民三终字第30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漯河市金鼎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
法定代表人:于卫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俊高,漯河市郾城区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赛南,男,汉族,1987年11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孙春生,漯河市郾城区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漯河市金鼎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赛南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源汇区人民法院(2014)源民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金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曹俊高、被上诉人张赛南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春生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源汇区人民法院(2014)源民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源汇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刘 超
审判员 刘冬凯
审判员 缑兵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梁晨晨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