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漯民三终字第30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漯河市金鼎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 法定代表人:于卫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俊高,漯河市郾城区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赛南,男,汉族,1987年11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孙春生,漯河市郾城区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漯河市金鼎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赛南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源汇区人民法院(2014)源民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金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曹俊高、被上诉人张赛南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春生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源汇区人民法院(2014)源民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源汇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刘 超 审判员 刘冬凯 审判员 缑兵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梁晨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