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魏民一初字第62号 原告:王卫华,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姜子林,许昌市魏都区北大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谭三国,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卫华诉被告谭三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卫华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谭三国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卫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卫华撤诉。 受理费303元,减半收取152元,由原告王卫华负担。 审 判 长 吴正勤 代理审判员 刘 强 人民陪审员 韩 华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焦元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