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县民二裁字第115号 原告河南正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许昌市东城区汽车公园。 法定代表人李德宏,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仝景浩,男,198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禹州市文殊镇马寨村4组。 被告王清源,女,199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禹州市方山镇杏山坡村8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正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仝景浩、王清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仝景浩、王清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正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仝景浩、王清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7元,减半收取954元,由原告河南正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董爱巧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张 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