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2015)许县民二裁字第115号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县民二裁字第115号 原告河南正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许昌市东城区汽车公园。 法定代表人李德宏,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仝景浩,男,198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禹州市文殊镇马寨村4组。 被告王清源,女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县民二裁字第115号

原告河南正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许昌市东城区汽车公园。

法定代表人李德宏,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仝景浩,男,198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禹州市文殊镇马寨村4组。

被告王清源,女,199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禹州市方山镇杏山坡村8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正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仝景浩、王清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仝景浩、王清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正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仝景浩、王清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7元,减半收取954元,由原告河南正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董爱巧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张 瑾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