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三终字第2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负责人文晓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全利,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淑芝,女,196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林,男,198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洪飞,男,195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曹林,男,1982年12月23日出生。 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孙淑芝、曹林、曹洪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10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 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795元,减半收取397.5元,由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 梅 审 判 员 王胜利 代理审判员 李剑锋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候李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