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163号 原告刘某某,女,197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银辉,河南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康建乔,河南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1970年1月3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赵世英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邵孝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