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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银辉与李洪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163号 原告刘某某,女,197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银辉,河南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康建乔,河南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1970年1月3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163号
原告刘某某,女,197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银辉,河南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康建乔,河南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1970年1月3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赵世英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邵孝琪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