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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高芳枝与被告许昌市益蒙种植养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尉民初字第86号 原告高芳枝,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戚保亮,河南万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许昌市益蒙种植养殖有限公司 住所地:禹州市方山镇接官亭村 法定代表人:毋红利,该公司总经理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尉民初字第86号
原告高芳枝,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戚保亮,河南万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许昌市益蒙种植养殖有限公司
住所地:禹州市方山镇接官亭村
法定代表人:毋红利,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高芳枝与被告许昌市益蒙种植养殖有限公司(下简称许昌益蒙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芳枝及其委托代理人戚保亮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许昌益蒙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7月29日至2014年10月10日,被告许昌益蒙公司分十次向原告借款760000元,约定月利率1.5%,借款期限内每月分红3.5%,如被告不按期归还借款,被告应按借款金额每天支付2%的违约金。协议签订后,原告依月向被告支付760000元。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没有偿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原告起诉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760000元及计算至2014年12月25日的利息37000元、分红59000元;2014年12月25日后的利息、分红及违约金按合同约定计算,直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提交的证据有:1、许昌市益蒙种植养殖有限公司员工借贷协议10份;2、转账手续10份;3、许昌市益蒙种植养殖有限公司收据10份。
被告许昌益蒙公司未作答辩,未向本院提交书面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高芳枝与被告许昌益蒙公司经协商先后于2014年7月29日、2014年8月6日、2014年9月2日、2014年9月11日、2014年9月14日、2014年9月22日、2014年9月23日、2014年9月24日、2014年9月26日、2014年10月10日签订借款协议10份,被告许昌益蒙公司先后分别向原告高芳枝借款50000元、50000元、50000元、50000元、100000元、60000元、150000元、60000元、60000元、130000元,双方约定每笔借款期限均为3个月,月息1.5%、月分红3.5%,借款到期后,被告许昌益蒙公司一次性归还原告高芳枝借款,如被告许昌益蒙公司不按期归还借款,应按借款金额每天支付2%的违约金。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照约定先后向被告支付借款760000元,借款陆续到期后,被告许昌益蒙公司仅陆续支付原告利息7950元、分红款18550元,其它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没有支付。
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借贷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没有按协议履行义务,应负此纠纷的全部责任。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76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之间属借贷关系,其约定的分红条款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属无效条款。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分红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已支付的分红款18550元,计算为其应支付的利息。原被告之间约定的违约条款,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应参照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精神,利息及违约金二者之和不能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被告共向原告借款760000元,期限均为3个月,在合同期限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利息34200元,被告已支付26500元,还应再支付原告利息7700元。被告逾期还款后,除按约定利率支付利息外,还应当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许昌市益蒙种植养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高芳枝借款本金760000元及借款期限内利息77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高芳枝借款逾期利息及违约金。从每笔借款到期之日开始计算,利息、违约金之和按2014年7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高芳枝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0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许昌市益蒙种植养殖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杨铁池
审判员  段广建
陪审员  刘三喜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周翠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