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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25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维建,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青霞,河南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书跃,河南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国华,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斌,女,汉族,系刘国华之妻。 上诉人苏维建因与被上诉人刘国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4)涧民一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苏维建委托代理人王青霞、李书跃,被上诉人刘国华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斌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4)涧民一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王洪涛 审判员 邢 蕾 审判员 王鑫杰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艺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