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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苏维建因与被上诉人刘国华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25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维建,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青霞,河南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书跃,河南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国华,男,汉族。 委托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25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维建,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青霞,河南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书跃,河南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国华,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斌,女,汉族,系刘国华之妻。
上诉人苏维建因与被上诉人刘国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4)涧民一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苏维建委托代理人王青霞、李书跃,被上诉人刘国华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斌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4)涧民一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王洪涛
审判员  邢 蕾
审判员  王鑫杰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艺霞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