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三终字第016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太平洋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陇海西路328号。 法定代表人:闵健,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永红,河南新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莹。 委托代理人:李新,河南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太平洋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马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马莹于2014年5月27日向邓州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河南太平洋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67598元。原审法院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2014)邓法民初字第1158号民事判决。河南太平洋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太平洋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永红,马莹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新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邓州市人民法院(2014)邓法民初字第115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邓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河南太平洋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44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孙 峰 审判员 沈 飞 审判员 马 蕊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俊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