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422-1号 原告杨红涛,男,汉族,1986年6月2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朱元仁,男,汉族,1961年10月23日出生。 被告河南古纶酒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书义,该公司经理。 被告杨顺兴,男,汉族,1960年6月6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新霞,女,汉族,1973年5月14日出生。 原告杨红涛诉被告河南古纶酒业有限公司、杨顺兴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红涛的委托代理人朱元仁、被告杨顺兴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新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南古纶酒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带领二十多人于2013年8月到被告登封市古纶酒业有限公司处建筑厂房。2013年10月23日竣工,工资至今未清,结束时没有核算,还下欠原告及其他15名农民工工资53772元,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农民工工资53772元。 本院认为,本案共有16名劳动者(含原告杨红涛)向被告追索劳动报酬,杨红涛不能代表其他15名劳动者,杨红涛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不符合我国民事法律所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杨红涛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144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军献 人民陪审员 付自强 人民陪审员 乔中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孙世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