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民一初字第491号 原告王松州,男,汉族,1979年7月7日生。 被告王少争,男,汉族,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松州诉被告王少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松州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少争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少争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松州在本案中撤回对被告王少争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松州承担。 审判员 牛文强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石朝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