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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宾与寇得利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博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博民许初字第231-1号 原告李建宾,男,1963年9月11日出生5。 委托代理人朱国华、陈国辉(实习),河南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寇得利,男,1978年8月3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杜保金,河南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
博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博民许初字第231-1号
原告李建宾,男,1963年9月11日出生5。
委托代理人朱国华、陈国辉(实习),河南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寇得利,男,1978年8月3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杜保金,河南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宾与被告寇得利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7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建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8元,减半收取364元,由原告李建宾负担。
审 判 长  司学敏
人民陪审员  李 瑛
人民陪审员  王海滨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仝 婷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