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濮民初字第2820号 原告:刘涛,男。 委托代理人:郭素红,河南启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瑞冰(兵),女。 关于原告刘涛诉被告张瑞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刘涛无法提供被告张瑞冰的准确送达地址,又不采用公告的方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本院认为,原告刘涛无法提供被告张瑞冰的准确送达地址,又不采用公告的方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属没有明确的被告,应当驳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其它民事法律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涛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连军 审判员 : 薛 利 审判员 :刘庆山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尹增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