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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涛与张瑞冰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濮民初字第2820号 原告:刘涛,男。 委托代理人:郭素红,河南启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瑞冰(兵),女。 关于原告刘涛诉被告张瑞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刘涛无法提供被告张瑞冰的准确送达地址,又不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濮民初字第2820号
原告:刘涛,男。
委托代理人:郭素红,河南启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瑞冰(兵),女。
关于原告刘涛诉被告张瑞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刘涛无法提供被告张瑞冰的准确送达地址,又不采用公告的方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本院认为,原告刘涛无法提供被告张瑞冰的准确送达地址,又不采用公告的方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属没有明确的被告,应当驳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其它民事法律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涛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连军
审判员 : 薛 利
审判员 :刘庆山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尹增辉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