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楚广瑞与王志奇、王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濮民初字第3155号 原告楚广瑞,男,汉族。 被告王志奇,男,汉族。 被告王宗理,男,汉族。 原告楚广瑞诉被告王志奇、王宗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5月6日被告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濮民初字第3155号
原告楚广瑞,男,汉族。
被告王志奇,男,汉族。
被告王宗理,男,汉族。
原告楚广瑞诉被告王志奇、王宗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5月6日被告王志奇以做生意为由从原告处借款30000元,并由被告王宗理担保,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借款到期后经催要被告至今未给付,故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楚广瑞诉被告王志奇、王宗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查二被告现下落不明,且原告不能提供二被告的具体详细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楚广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不予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秀林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世敏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梁某与宋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