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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与梁民强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民二终字第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 代表人杨继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聪,女,198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民二终字第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
代表人杨继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聪,女,198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民强,男,196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郏县。
委托代理人张中央,郏县“148”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平顶山公司)与被上诉人梁民强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郏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2014)郏民初字第1222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平安财险平顶山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郏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3日将此案移送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9日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豫DUE928号车的所有人为梁民强,该车在平安财险平顶山公司投有交强险,保险期间为2014年8月22日0时起至2015年8月21日零时止。2014年9月26日3时50分,梁民强之子梁方源驾驶豫DUE928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郏县经一路工商银行门口左转弯时与买福晓驾驶的豫DBT028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豫DBT028号小型轿车经郏县价格认证中心作出郏价认字(2014)第213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结论为:该车更换材料费14812元;钣金、喷漆、附件拆装工时费2600元。共计评估损失价值人民币17412元,鉴定费800元。该车的施救费2000元。对该评估鉴定平安财险平顶山公司提出异议,但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重新鉴定。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2014年9月26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梁方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2014年9月27日经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梁方源车损自负;2、买福晓的车损由梁方源承担(以定损为准);3、本协议双方签字生效,永无后患。双方达成协议后,梁民强赔偿买福晓车损、鉴定费、施救费共计20000元。
原审认为,豫DUE928号车在平安财险平顶山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有保险单佐证。该车于2014年9月26日发生事故,驾驶人员梁方源承担全部责任,事故造成买福晓驾驶的豫DBT028号小型轿车受损,郏县公安交警大队已经认定,且对民事赔偿已经调解解决,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采信。由于豫DUE928号车在平安财险平顶山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梁民强为该事故赔偿买福晓的车辆损失20000元,平安财险平顶山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予以赔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原审判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梁民强20000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负担。
原审宣判后,平安财险平顶山公司不服,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平安财险平顶山公司少承担12000元的赔偿责任;梁民强承担一、二审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审法院超出交强险分项财产限额无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并结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交强险是应该分项赔偿的,原审法院的不分项判决是错误的。
梁民强答辩称,平安财险平顶山公司的上诉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当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七十六条明确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赔偿。诉讼费应当由平安财险平顶山公司承担。
二审查明事实与原审相一致。
本院认为,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梁方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2014年9月27日经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了协议,双方当事人对此责任划分和调解协议均无异议,本院应予采信。因肇事车辆豫DUE928号车在平安财险平顶山公司投有交强险,且事故发生在该车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故平安财险平顶山公司应当在事故车辆所投保的交强险限额122000元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国家设立交强险的目的是就是为了维护公众利益,使受害人能够快速及时得到赔偿,起到分散社会风险、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作用,具有一定的公益性。本次交通事故造成梁民强的损失为20000元,在交强险122000元的限额范围内,故平安财险平顶山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该20000元的赔付责任。关于诉讼费的承担问题。诉讼费的承担是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及双方责任划分来确定的,原审法院据此判决平安财险平顶山公司承担相应诉讼费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瑞英
审判员  王绍峰
审判员  谢小丽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马闪闪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