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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玉贺抢劫、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刑初字第310号 公诉机关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玉贺(曾用名魏顺利、未玉贤、魏胜利、魏金龙),男,1969年10月5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1997年5月28日经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外逃),于2014年6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刑初字第310号
公诉机关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玉贺(曾用名魏顺利、未玉贤、魏胜利、魏金龙),男,1969年10月5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1997年5月28日经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外逃),于2014年6月24日被新蔡县公安局逮捕。现押新蔡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运华,河南良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4)3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玉贺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卫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玉贺及其辩护人李运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抢劫罪
(一)1997年2月23日夜晚,被告人魏玉贺伙同任克章、陶留国、徐怀超、马士飞、马飞等六人(均已判决)预谋后,窜至安徽省临泉县艾亭镇大西村大西庄西队村民霍某某家中,撬门入室,持刀对霍某某及在霍某某家住宿的徐某甲、徐某乙进行威胁,向霍某某要钱,后用绳子将三人手脚捆着,并用胶布粘住三人的嘴。抢走耕牛二头、猪一头、现金40元及棉花、布料、被单、被面等物,价值人民币3800元。
(二)1997年3月23日夜晚,被告人魏玉贺伙同任克章、陶留国、徐怀超、马士飞、马飞、夏文学(均已判决)等7人预谋后,窜至安徽省临泉县陈集镇任老庄村陈老庄村民张某甲家中,入室持刀对张某甲进行威胁,抢走猪一头、棉花一包、潜水泵一台、现金60元、银手镯一副及布料、铝锅等物品,价值人民币2400元。
二、盗窃罪
(一)1997年农历正月25日夜晚,被告人魏玉贺伙同徐怀超、马士飞(均已判决)窜至安徽省临泉县艾亭镇庞庄村委庞某某家中,摘门入室,盗窃“西湖”牌黑白电视机一台、白猪一头、麻油及猪油各一罐,价值人民币1800元。
(二)1997年农历2月份的一天夜晚,被告人魏玉贺伙同任克章、陶留国(均已判决)预谋后,窜至河南省新蔡县顿岗乡陈港村东组张某乙家中,盗窃白猪一头,价值人民币700元。
(三)1997年4月4日夜晚12点左右到第二天凌晨3点钟左右,被告人魏玉贺伙同任克章等人(均已经判决)窜至新蔡县练村镇桂湾东埂上张乙家中,摘门入室,盗窃张甲存放在张乙家中的五包棉花和一台“飞人”牌缝纫机。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800元。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魏玉贺的行为触犯第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抢劫罪,盗窃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魏玉贺辩解,他只参与了第一起抢劫和1997年4月4日的第三起盗窃。其辩护人的的意见是:被告人魏玉贺只参加了第一起抢劫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不是主犯;参与了第三起盗窃,没有拿枪支和刀子。
经审理查明:
一、抢劫罪
(一)1997年2月23日夜晚,被告人魏玉贺伙同任克章、陶留国、徐怀超、马士飞、马飞等六人(均已判决)预谋后,到安徽省临泉县艾亭镇大西村大西庄西队村民霍某某家中,撬门入室,持刀对霍某某及在霍某某家住宿的徐某甲、徐某乙艳进行威胁,向霍某某要钱,后用绳子将三人手脚捆着,并用胶布粘住三人的嘴。抢走耕牛二头、生猪一头、现金40元及棉花、布料、被单、被面等物,价值人民币38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书证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阜中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皖刑复字第35号刑事裁定书、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阜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书、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14)临泉初字第00226号刑事判决书分别记载了魏玉贺伙同同案犯因该起抢劫被判处刑罚的情况。
2、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霍某某陈述,1997年农历正月17日夜里12点左右,她的门被人撞开,外面的人就用电筒对着她的眼照,先进屋的那个人先踢了她一脚,踢到她肚子上,然后就用刀对着她的脖子,另一只手抓住她的衣领子,说:把6千元钱拿出来,不拿出来我杀了你,把你和孩子捆着扔沟里。她把仅有的41.5元钱给那个拿刀的人。拿刀的人没接钱给打掉了,另一个人拾起来了。之后一个人就把她用绳子捆起来,手是背后捆的,两脚也捆到一块了,把她的眼睛和嘴巴都贴着了,谁捆的没看清。然后那个拿刀的人就叫搜,被抢的东西有:一头黄红色的母牛、一头母牛犊、一头白牙猪、八只鸡,一尼龙袋棉花、现金41.5元、7块银元、12块布料、两个床单、一个被面。母牛值1800元、牛犊值500元、猪值900元、八只鸡值150元、棉花8斤值57元,十二块面料值300元、两个床单值40元、被面值20元、银元不知道值多少钱。
(2)被害人徐某甲陈述,哪一天记不清了,那天晚上她和霍某某睡一个床上,她庄上的徐利远在当门床上睡,夜里有人进屋里了,还带着电灯,她见一个人还拿着刀,那些人让霍某某拿钱,霍某某说就这40块钱了,那些人不愿意,用刀逼着让霍某某拿钱用绳子把霍某某的两手背到后面捆着的,用东西贴着其的嘴,后来那些人都走了。
(3)被害人徐某乙陈述,他在徐天怀家当门睡,红艳在里间和霍某某睡,夜里有人把门别开进屋里了,用刀逼着霍某某要钱,霍某某拿40元钱,那些人不愿意还叫拿,用绳子把霍某某捆起来了,后来有一个人把他拉到屋里间的床上,用绳子把他捆起来了,用胶布把他的嘴贴着了。他见那些人牵牛、牵猪、弄鸡,往外拿的有布,在屋里乱翻东西。
3、证人证言
(1)证人徐某丙证言,他和霍某某是邻居,听说霍某某家被抢了二头牛、一头猪,还有鸡、棉花、布、银元等,按照当时的价格大牛值1800元左右,小牛犊值300多元,一头猪值900多元。
(2)证人徐某丁证言,他是艾亭镇和闫新集牲畜交易所的交易员,按照1997年正月交易所的价格,一头母牛至少值1800元,一头母牛犊至少值300元。
(3)证人徐某戊证言,他和霍某某是邻居,听说霍某某家被抢了二头牛、一头猪,还有鸡、棉花、布、银元等,按照当时的价格大牛值一千七八百元,小牛犊值300多元,一头猪值900多元。
4、被告人魏玉贺供述,1997年过了春节一天,留柱、毛驴来找他去吃饭,期间留柱一朋友说有一家很有钱弄点钱花花。留柱摘掉门,他和留柱一朋友门口望风。毛驴、任孩、留柱另一朋友进屋,留柱威胁,用胶布把人家嘴粘住了,留柱一朋友把牛牵走了,当时他在前面走,偷的还有没有其他东西我不知道,事后也没给他钱。
5、同案犯供述
(1)同案犯任克章(任孩儿)供述,1997年正月份的一天,他、顺利、留柱、毛驴一块从安徽栗阳回来到张集镇,路费是顺利拿的,顺利说:“咱没找到活,回来花恁些钱咋办。”留住说:“咱去偷人家去。”顺利说:“原来马霯(teng)说过有家人(指霍某某)的男的打工已经走了,咱去找马霯问问,一块去弄那家的东西。”之后到那家后,徐小功、马霯还有顺利把过道门摘开,进屋后,顺利拿刀对着妇女说:“把钱拿出来。”留柱就给他要绳和胶布,绳,胶布是他买的,留柱又把绳交给了徐小功了,小功把那女的捆起来,留柱又让他用胶布把那妇女的嘴贴住,当门的小孩谁捆的他不知道。留住让他牵着猪出去了。徐小功牵个黄母牛后跟个小牛犊。路上顺利说那女的还拿出来40元钱,还有几斤棉花。东西咋处理的不知道,是顺利处理的,他分205元,钱没给,算去打工路费了。
(2)同案犯陶守国(留柱、陶留花)供述,1997年过了年,顺利、毛驴、任孩和陶守国,到安徽栗阳去打工,没找到活没找到活就回来了。路费都是顺利拿的,顺利喊他去帮忙打架,到地方后,小霯说是去偷人家,谁要跑了气,就把谁家里人宰了,顺利、小功、小霯摘门把屋里睡的人吵醒了,他当时在西边一家门口看着人,过去后见小功在逼着女的要钱,那女的说没有钱,小功、顺利就用绳子把那妇女捆起来,他见那女的嘴也用胶布贴着,绳和胶布是任孩之前买的,是顺利拿的钱,他们弄了一头猪、一头牛带一牛犊,小功还拿了那家的棉花。
(3)同案犯马辉供述(毛驴、马飞),1997年正月十六,他和魏顺利、任孩、陶留柱从江苏溧阳回来到张集,小徐给他说:“小霯(傻的意思)知道谁家里有几千块钱,让找几个人。”他和小徐就去找魏顺利、陶留柱和任孩。等到了夜里11点钟左右,他们六个到大西村委大西庄说到地方了,小徐把过道门弄开时把门摘掉了。顺利拿着一把带木把的刀,小徐就把那个女的捆起来,又把那俩年龄大点的小孩捆着,顺利又过去把那妇女和那两个年龄大点的小孩的嘴粘住。他看住外面屋里的那两个小孩,小霯一直在过道门外边看人,其他四个人在屋里翻,他们就把最北边的那间屋子里的黄牛牵走了,还带个牛犊子,另外还牵了一头猪,他们就把牛和猪牵到三轮车拉走了。
(二)1997年3月23日夜晚,被告人魏玉贺伙同任克章、陶留国、徐怀超、马士飞、马飞、夏文学(均已判决)等七人预谋后,到安徽省临泉县陈集镇任老庄村陈老庄村民张某甲家住处,撬门入室,持刀对张某甲进行威胁,抢走生猪一头、棉花一包、潜水泵一台、现金60元、银手镯一副及布料、铝锅等物品,价值人民币24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书证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检察院阜检诉(1999)155号起诉书、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阜中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皖刑复字第35号刑事裁定书,记载了魏玉贺参与该起抢劫的事实。
2、被害人张某甲陈述,1997年农历2月15日那天夜里,有人从墙头上翻她院里,把她家的门撬开,进屋里7个人,其中一个人用花毛巾蒙住脸让她睡床上,一个人把当门的灯摘掉,两个人牵猪,两个人抬一大包棉花,另外两个人用电把照她,还用刀对她头上一晃晃的说:“你动,我用刀捅死你。”一个要钱,她把60块钱给那个人了。一大块重兰布,一块红平布,一个潜水泵,一副银镯子,一个新铝锅也被抢走了。
3、被告人魏玉贺供述,1997年春上,他在外望风,任孩、毛驴、留柱、小徐、霯等人进去偷了一头猪和一包棉花,偷的其他东西记不清了。
4、同案犯供述
(1)同案犯陶守国供述,1997年春上,他还有徐怀超、魏顺利、任克章、还有小郑、马飞、马世辉他们七个人到了陈集任老村委任小庄附近的一个庄的一户人家,徐怀超安排他和马飞在外边望风,任克章没进屋。当时徐怀超、小郑、顺利、马世辉四人进去的,当时抢的有猪,潜水泵,棉花等东西,事后徐怀超分给他50块钱。
(2)同案犯徐怀超(功)供述,1997年春上的一天夜里,他、任孩、顺利、马士飞、小郑、还有留柱和毛驴七个人,到任小庄东边大队学校后面一个庄的西南角一家,用压井把子把门边和门头撬掉进屋里的,郑和毛驴拿着棍看着当门睡醒的两个人,里屋里还睡有一个人,从这家牵走一个猪,拿走一部潜水泵,一包棉花,一块黑涤纶布有10多丈,还有40多元钱。他分了100多元钱。
(3)同案犯马士飞(马世辉、霯)供述,1997年春上,他、功、顺利、任孩、郑、留柱、马飞到任孩那庄东北角有二里路一个庄的一户人家,功把过道门摘掉,从西间牵头猪,弄走还有两袋棉花,一块蓝布,牵猪屋里女的还不让牵,他在门口站岗,这一起他没有分到钱。
(4)同案犯夏文学供述,1997年刚过了年的一天夜里,陶守国叫他去偷,后来他们几个人一块到一家门口,他和任克章在外面望风,其他几个人都进屋里了。后来有一个人从屋里牵出一头猪让他牵走,猪让他卖了,他分100多块钱。
二、盗窃罪
(一)1997年农历正月25日夜晚,被告人魏玉贺伙同徐怀超、马士飞到安徽省临泉县艾亭镇庞庄村委庞某某家中,摘门入室,盗窃“西湖”牌黑白电视机一台、生猪一头、麻油及猪油各一罐,价值人民币18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书证
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阜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书、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0)皖刑复字第35号,记载了被告人魏玉贺参与该起盗窃的事实。
2、被害人马某某、庞某某陈述,1997年正月十五夜里,他的门被摘开,偷走一部黑白电视机(西湖牌17英寸)才买的新的500多元买的,还有一辆永久加重自行车六层新,值150元,一罐香油和一罐猪油,另外还有一头白猪,两罐值200元,有200多斤重,值1000元。
3、被告人魏玉贺供述,1997年春天一天夜晚,马士飞、小徐从一家弄出一台黑白电视机,他抱回家了,至于他们几个人偷了什么他不知道。
同案犯供述
(1)同案犯徐怀超供述,1997年过了年,他、马世辉、还有顺利、郑振堂四个人到他大队庞老庄“春”家,把门摘开。偷走一部黑白电视机,一辆自行车,一头白猪,还有两罐油。电视机分给马世辉了,自行车给顺利了,分给他100元钱。
同案犯任克章供述,1997年正月底,顺利从哪偷的电视机和自行车,弄到他家里,后来又弄走了。
(3)同案犯马士飞供述,1997年正月里的一天夜里,他、功还有顺利三个人偷功那庄东北角一个庄一家有一头猪,一台电视机,一部自行车还有两罐油,电视机和自行车给顺利。
(二)1997年农历2月份的一天夜晚,被告人魏玉贺伙同任克章、陶留国(均已判决)欲谋后,到新蔡县顿岗乡陈港村东组张某乙家中,盗窃生猪一头,价值人民币7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书证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检察院阜检诉(1999)155号起诉书、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阜中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皖刑复字第35号刑事裁定书,记载了魏玉贺参与该起盗窃的事实。
2、同案犯供述
(1)同案犯任克章供述,1997年阴历2月初,那天夜里十一二点,顺利、留柱喊他去偷东西他没去,夜里一两点顺利等人回来说猪捅地里了弄不动,顺利找个三轮车,他帮顺利把猪拉顺利家里。顺利卖了600多,他分了220多块。
(2)同案犯陶留国供述,1997年阴历二三月份,他和魏顺利还偷过一头猪。到顺利他庄西边三四里处的一个庄,顺利把猪牵出来弄走了,他和顺利用刀把猪捅死到地里了,顺利又去任孩把猪拉走把猪卖了600多元钱,他们分了。
3、被害人张某乙陈述,1997年农历二月份的一天夜里,天下着小雨,他家的一头猪在他家门前面的埂下边的猪圈里被人偷走了。他找到魏小庄西北角的一块麦地里,见有一片血。
(三)1997年4月4日夜晚12点左右到第二天凌晨三点钟左右,被告人魏玉贺伙同任克章、马飞、陶留国等四人(均已经判决)到新蔡县练村镇桂湾东埂上张波家中,摘门入室,盗窃张涛存放在张波家中的五包棉花和一台“飞人”牌缝纫机。四人在将赃物运到魏玉贺家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在押解回派出所途中,魏玉贺逃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8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书证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检察院阜检诉(1999)155号起诉书、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阜中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皖刑复字第35号刑事裁定书,记载了魏玉贺参与该起盗窃的事实。
2、物证在被告人魏玉贺家中搜查出的刀具、枪支照片,在被告人魏玉贺家中搜查出张涛失窃的棉花和缝纫机照片;
3、被告人魏玉贺供述,1997年开春一天晚上,留柱、毛驴先出去找东西,回来说找到东西,并搬回一缝纫机,并带他和任孩到那,他背一包棉花,东西都弄他家。很快派出所民警到了他家把东西和四人一块拉往派出所,他趁机脱逃。
4、同案犯供述
(1)同案犯马辉供述,1997年4月4号夜里,他和魏顺利、陶留柱、任克章4个人一块到顿岗乡一个庄的一家偷了5包棉花,一个缝纫机,连夜把棉花和缝纫机弄到魏顺利家里,后来派出所来人把俺抓着了,东西也弄走了。
(2)同案犯任克章供述,1997年4月4日夜晚12点左右,他、魏顺利、陶留柱、毛驴开始去偷,一直干到第二天凌晨3点钟左右。偷了5包棉花和1台缝纫机。顺利说:今儿个没哨好,碰着哪儿弄哪。留柱和毛驴都说好。魏顺利用他自己带的刀子别锁,没别开,他就从门下面用手一搬,门掉了。他们一人扛一包棉花,他见有一缝纫机并把缝纫机扛到顺利家,顺利把他的那包棉花扛回家,没过多长,公安人员就去把他们抓着了。
(3)同案犯陶留国供述,1997年4月4日夜晚在顺利家,他们商量夜里去偷的事,顺利说:今儿个没哨好,咱到河湾那去弄。到夜里11点多钟,哨一家家里门在锁住,门是顺利和任孩儿弄开的,把门摘掉了,见有棉花,他们一人背1包,顺利背1大包,胳膊上挎1小包共弄了5包,顺利和任孩儿又折回去偷了1台缝纫机,东西都弄到顺利家,当时已经是夜里两点多了。又过了半小时,派出所的人把他们抓着了。共偷5包棉花和1台缝纫机。
5、被害人张甲陈述,1997年4月4日夜里,他家放在他二哥张乙家的270斤左右皮棉、一台飞人牌缝纫机被盗。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图,记载了案发现场及起获的赃物的情况;
7、被盗物品价格鉴定书,记载了被盗物品价值1885.32元的情况;
8、书证:
(1)领条,记载了张甲领回5包棉花和一部缝纫机的事实。
(2)户籍证明及河南省安阳县公安局瓦店派出所说明,记载了魏玉贺(曾用名顺利、胜利),户籍所在地在新蔡县顿岗乡赵庄村委新魏小庄的情况及其又以未玉贤(曾用名未玉贺)已经在安阳县瓦店乡南曲店76号落户;
(3)抓获证明,记载了2014年6月24日新蔡县公安局民警董福振、任俊华在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团结路根据耳目举报将魏玉贺抓获归案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玉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入户,采用捆绑、持刀威胁等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魏玉贺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对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魏玉贺抢劫罪的行为触犯了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的意见,经查,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魏玉贺在共同犯罪中,事前与同案犯共同预谋,且积极实施犯罪,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事实进行处罚;被告人魏玉贺在一审宣判前,犯数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对于被告人魏玉贺辩解其只参与了第一起抢劫和1997年4月4日的第三起盗窃及其辩护人提出魏玉贺在参与的这两起犯罪中不是主犯的意见,经查,在指控的这五起犯罪中,其同案犯均证实魏玉贺积极参与并实施犯罪,且经同案犯的先前判决已经认定,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魏玉贺未参与指控的第二起抢劫的事实,故对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玉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4日起至2024年6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张俊芝
审 判 员  时明生
代理审判员  袁 征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徐熠琦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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