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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关林厂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西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西刑初字第145号 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关林厂,男,1979年10月20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4年9月5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监所
西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西刑初字第145号
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关林厂,男,1979年10月20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4年9月5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监所刑诉(20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林厂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建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关林厂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21日7时许,西华县皮营乡郭楼行政村村民关XX与邻居关XX发生争吵,后关XX之子关林厂赶到现场,与关XX厮打,致关XX左手骨折,经鉴定为轻伤。案发后双方已调解。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关林厂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关林厂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1日7时许,西华县皮营乡郭楼行政村村民关XX与邻居关XX发生争吵,后关XX之子关林厂赶到现场,与关XX厮打,致关XX左手骨折,经鉴定为轻伤。案发后双方已调解。被告人关林厂赔偿被害人关玉新各项经济损失一万元,被害人关玉新请求对被告人关林厂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关林厂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关XX陈述,证人高X证言,鉴定意见书及照片,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林厂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关林厂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关林厂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王俊武
审判员  李相君
审判员  高雷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容 静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