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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亿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王子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长民二初字第132号 原告新乡市亿创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玉卿,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欣,河南李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子亮,男,汉族,住长垣县。 原告新乡市亿创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子亮买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长民二初字第132号
原告新乡市亿创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玉卿,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欣,河南李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子亮,男,汉族,住长垣县。
原告新乡市亿创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子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6月23日诉至本院,本院即决定受理,并向原告送达了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后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邮寄送达给被告,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乡市亿创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子亮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自2012年7月起为被告王子亮提供混凝土,截止至2013年9月10日,被告王子亮支付部分混凝土款,仍欠原告混凝土款454633.6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王子亮仅偿还50000元,剩余欠款仍拒不偿还。现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混凝土欠款404633.6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王子亮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自2012年7月至2013年9月,被告王子亮在原告新乡市亿创混凝土有限公司购买混凝土共40次,合款1147756.7元。被告已支付原告货款700000元,下欠447756.7元未付。2013年9月15日经双方对账后,被告王子亮在原告出具的对账单上签字确认了欠款数额。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又偿还50000元,下欠货款397756.7元,被告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2年7月至2013年9月的下欠货款397756.7元,有被告签名的对账清单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对账清单中2013年10月14日的货款6876.9元,因该笔欠款是在王子亮2013年9月15日对账后另行添加书写的,且原告所举的2份结算单未经被告认可,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6876.9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子亮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新乡市亿创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397756.7元。
驳回原告新乡市亿创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7369元,由原告新乡市亿创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69元,被告王子亮承担7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六份,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袁 平
审判员 程国伟
审判员 李淑慧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吕伟伟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