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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河南天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传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民立终字第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天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太行路48号。 法定代表人罗永正,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云,河南仟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春云,河南仟安律师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民立终字第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天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太行路48号。
法定代表人罗永正,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云,河南仟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春云,河南仟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传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北99号附1号2号楼11层。
法定代表人严传金,经理。
委托代理人管文太,河南高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夏治海,男,1969年4月14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河南省潢川县。
上诉人河南天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传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2014)内民二初字第184号民事裁定,以上诉人的住所地在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为由,要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中的合同履行地在内黄县,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河南天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适用法律及处理结果均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静
审判员 孙爱民
审判员 李 颖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惠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