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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振家与被告河南正宇劳务有限公司、福建九鼎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5
摘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民一初字第01023号 原告刘振家,曾用名刘会峰,男,1982年2月19日出生。 被告河南正宇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京雨,经理。 被告福建九鼎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木火,经理。 委托代理人闫夏育,河南广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民一初字第01023号
原告刘振家,曾用名刘会峰,男,1982年2月19日出生。
被告河南正宇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京雨,经理。
被告福建九鼎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木火,经理。
委托代理人闫夏育,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婷,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振家与被告河南正宇劳务有限公司、福建九鼎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振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史立平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杨亚楠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