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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盼盼与被告孔凡磊、济源市万洋肥业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5
摘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民一初字第908号 原告王盼盼,男,199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付启兵,河南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孔凡磊,男,197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 被告济源市万洋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成国军,该公司经
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民一初字第908号
原告王盼盼,男,199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付启兵,河南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孔凡磊,男,197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
被告济源市万洋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成国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常小亮,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孟晓忠,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市中心支公司。
代表人郭红文,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芳芳,该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盼盼与被告孔凡磊、济源市万洋肥业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1元,减半收取为195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素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苗玉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