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璐:评复旦大学投毒案件之一审判决
来源:法学志士 作者:法学志士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8
摘要:经济基础 复旦投毒案 ,一审 备受民众和媒体关注的复旦大学投毒案件今天在上海二中院今日迎来了一审宣判: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4月,复旦大学研究生黄洋因舍友投毒死亡,年仅28岁。在得知一审宣判结果后,被告与原告家
经济基础 复旦投毒案 ,一审 备受民众和媒体关注的复旦大学投毒案件今天在上海二中院今日迎来了一审宣判: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4月,复旦大学研究生黄洋因舍友投毒死亡,年仅28岁。在得知一审宣判结果后,被告与原告家庭情绪都比较激动,被告林森浩家属则要求提起上诉,其父亲认为被告不是故意杀害黄洋,判处死刑明显过重;而原告黄洋家属则满意法院的判决,认为凶手得已绳之以法,被害人黄洋可以死而瞑目。本人在新闻中得知法院一审宣判结果之后,心中感受五味杂陈!引用央视的那段标语:一场投毒,两个家庭悲剧,值得反思!本人将在下文从法律视角,犯罪心理学视角以及教育学视角深度剖析此案件。 一.从法律(刑法学)视角而言 被告人林森浩因为一些矛盾纠纷对黄洋进行"投毒"行为,之后,黄洋因为身体逐渐恶化而最终导致死亡。如果上海中级法院仅以黄洋死亡结果为由而先入为主,判处林森浩死刑,那么可以认为这个结果是不公正的,因为刑法必须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本案中,结合检控方提交的证据,法院掌握的证据以及被告人供述等一系列证据而言,法院应当审慎各方证据,充分考虑案件发生的环境以及当事人主观恶性等因素进行审判。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如果林森浩确实只是为了"吓"被害人黄洋,而在饮水机中投毒,而此前他本人也对小白鼠做过实验,投放一定危险物质不会导致小白鼠死亡进而"毒害"黄洋,那么林森浩主观上并无杀害黄洋的故意,黄洋死亡的结果超出了他的主观意愿,在这段时间里,他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只要是投毒,就有可能导致黄洋死亡的危险,但林森浩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为过于自信之过失),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是,从黄洋病危的这段时间来看,林森浩在这段时间明知黄洋病危而拒不坦诚自己的投毒行为(不作为),也没有及时向公安机关坦白自己的犯罪行为,林森浩主观心态已经转变为间接故意了,其对黄洋死亡的结果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最终黄洋因身体恶化而死亡,死亡结果与林森浩投毒具有相当因果关系,故认为林森浩构成故意杀人罪。倘若林森浩在犯罪后立即自首,医院也能早一些发现黄洋病危原因,也不至于贻误最佳拯救时间! 2.如果林森浩是与黄洋因琐事有矛盾纠纷,他主观上只是想利用轻微危害物质“投毒”教训一下黄洋,坚信投毒不会致死,但因黄洋身体恶化导致死亡结果超出了他的主观意愿,在这个条件下,林森浩同样构成故意伤害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但是,根据新闻报道的事实,事后在黄洋病重期间,林森浩拒不坦诚自己投毒行为(不作为)直到黄洋死亡以及案发,在这一段时间内,由于投毒行为已经结束,黄洋也已经在医院接受治疗,但因其自身病情恶化最终死亡这一结果,最终构成故意杀人罪。原理和第一种情形一样,死亡结果与林森浩投毒具有相当因果关系。 3.如果林森浩因为嫉妒黄洋学业成功超过自己,怀恨在心,他主观上就是想将一些危险物质投放在饮水机中,那么他毒害黄洋的行为至少构成放任心态。不过,由于饮水机中的危险物质比较量有限,发生死亡结果有一部分原因是和黄洋自身体质恶化有关(这点可以从新闻中得知,因为黄洋病危时候,医院无法查出黄洋病因行为,林森浩如果投毒稍微大一些,医院则能发现危害物质)。倘若林森浩将大量危险物质投放在饮水机中,黄洋喝后必死无疑,那么此时林森浩则属于直接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综合本案案情,饮水机中的毒物量有限,故不足以认定林森浩有直接故意杀害他人之主观意愿,而属于间接故意。 以上三种情形,是笔者目前结合新闻所掌握的信息分析,具体事实如何,仍有待于公检法机关进一步调查核实,笔者只是想说一点,本人的分析绝不是为了给林森浩脱罪,只是以上3种情形中,行为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完全不一样,倘若都一律使用死刑立即执行这一判决结果,的确有些不合适。笔者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来定性本案。另外,刑法的目的是为了惩罚犯罪改造罪犯,对于死刑的使用应当特别谨慎,如不是十恶不赦,不应当适用死刑。复旦大学投毒案与广西警察枪杀孕妇以及前几年发生的马加爵和药家鑫案件,都要进行比较研究加以区分,以一刀切的方式判死刑,为了迎合媒体的需求而忽略了法律的严谨而审判,是不合适的. 二.从犯罪心理学角度而言 引诱林森浩犯罪的主要诱因到底是什么?一般而言,行为人犯罪往往有一个犯罪诱因,这个诱因将直接引导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性。犯罪诱因多钟多样,在本案中,我们无法窥探林森浩内心真实的世界到底是什么,就像央视主持人董倩在面对面采访林森浩时候说道:“他的语气如此平缓,和他交谈过程中,发现他如此冷静。林森浩还表示自己一心专研理科,而忽视人文知识,坦诚是自己性格缺陷所造成的,并为此表示遗憾”由此可见,林森浩的个人心理以及性格敏感等问题也是促使他犯罪的又一大诱因,而这个诱因正是以下心理教育所要解决的问题。此外,任何人都有自己善良的一面,例如,林森浩父亲表示,儿子孝顺,在医院实习的时候,善待每一个病人,从不收患者家属红包等,从这一方面,我们仍然不能否认林森浩善良的一面。只是一失足成千古恨,本因为国家栋梁,造福百姓的他,因为一时的心胸不开阔而酿成惨剧,着实让人又气愤又惋惜。 三.从大学生教育角度而言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都是复旦大学的高材生,他们聪明,勤奋!但是正是因为林森浩的一念之差,毁了两个家庭,也毁了自己前途。当我看到这里,心中觉得很悲哀。因为我也是从大学生时期过来的。令人讽刺的是,在新闻中,笔者看到了这样一幕:一些高校的大学生甚至挂横幅感谢同窗同宿舍4年的同学没有迫害自己,感谢他们的“仁慈”!真乃呜呼哀哉!在这里,我真诚希望中国每一所高校都要做好大学生人文素质以及人生观教育,将自己的才能以及傲骨用在正途上。尤其加强大学生心理素质教育至关重要。现代教育应摈弃那种纯粹追求高智商,高分机器而忽略人本教育以培养人才的理念。何谓大学之道?所谓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尤其是最后那句在止于至善,是每个大学生所有追求的终极信念!希望校园里少一些抑郁心态,少一些激情犯罪和大学生自杀案件的发生。 以上是笔者个人一些观点,仅供参考,望大家一起交流!有关案件最新进展,本人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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