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璐(文)—— 由小悦悦事件引发的刑法学问题的思考
来源:法学志士 作者:法学志士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8
摘要:经济基础 小悦悦 序言:这几天,备受全国媒体关注的“小悦悦”事件牵动着每一民众的心!我也不例外,从10月13号小悦悦被两辆肇事司机机动车接连撞倒直到10月21日凌晨抢救无效死亡,仅短短8天的时间,一个幼小的生命就这样结束了~ 在小悦悦被宣布死亡的那一刻
经济基础 小悦悦 序言:这几天,备受全国媒体关注的“小悦悦”事件牵动着每一民众的心!我也不例外,从10月13号小悦悦被两辆肇事司机机动车接连撞倒直到10月21日凌晨抢救无效死亡,仅短短8天的时间,一个幼小的生命就这样结束了~ 在小悦悦被宣布死亡的那一刻起,我梗咽了,之后默默流泪, 我不知道该如何形容我当时的感受~ 看到录音视频可怜的小悦悦被撞倒在地的悲惨情景,我感到悲痛! 听闻路过的行人对小悦悦被撞倒在地不闻不问,我感到寒心!一想到那两名逃逸的肇事司机,我感到痛恨!对那位救助小悦悦捡垃圾阿姨的品德,我致以崇高的敬意!小悦悦已经离开了人世,这是谁也不想看到的结果~ 但是,我们不能仅仅犹如看新闻一般,而是应当通过小悦悦这一事件,每个人都应当反思!尤其是对于那些过路行人(共18人)不闻不问的行为,更需要全社会的反思!小悦悦案件不仅涉及到法律问题,更包含了道德以及法律与道德之间关系的问题!本文中,我将以刑法学与法理视角深度剖析此案件,不论您是司法工作人员(包含学者,律师,法官等等)还是普通民众以及媒体等,我希望通过本文的论述,哪怕只给大家带来一丁点积极的反思,我觉得也心满意足矣!限于篇幅,今天,我在本文中仅以刑法学角度重点阐述肇事司机的刑事责任问题,至于对过路行人不问不闻所涉及到的法理学问题(法与道德)以及是否应当将“见死不救”行为纳入到刑法典(增加“见死不救罪”)等问题,我将在第二篇文章中重点阐述,谢谢大家的理解! (可爱的小悦悦) 专题: 关于肇事司机的刑事责任 很显然,造成小悦悦死亡的直接“凶手”就是这两个肇事司机,他们与小悦悦的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现在,让我们一起回顾案件:21日下午5时26分,小悦悦在五金城内一条小巷玩耍,一个人走在路上。这时,前方一辆白色面包车缓缓驶来,像没有看到女童一样,开始加速,并将小悦悦卷到了右侧车轮下,从小悦悦的胯部碾过。面包车停了一下,又加大油门,后轮再次碾过小悦悦的身体。几分钟后又被一小型货柜车碾过,在此期间,共有十几位路人经过这里,他们都对倒在地上的女童无动于衷!毋庸置疑的是,第二个肇事司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罪!不过,对第一个肇事司机,究竟该如何定罪?是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罪还是故意杀人罪?(在第一次碾小悦悦时,主观方面是过失,构成交通肇事罪)在此处,有一个细节的问题:在他第一次从小悦悦的胯部碾过后,面包车停了一下,又加大油门,后轮再次碾过小悦悦的身体。注意,面包车停了一下,从这一点来说,这名肇事司机已经有所意识,按照一个理性正常人应有的思维而言,撞到一名小女孩,不可能没有察觉!况且,该名肇事司机具有2年以上驾驶经验!但是,他却继续加大油门,致使小悦悦再次被后轮碾过的惨剧!这足以证明该名肇事司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即小悦悦被碾)至少采取了放任的态度,但由于具体细节(究竟是故意还是过失)尚需侦查机关侦查,所以我们无法准确认定!这就需要当地人民法院严格公正审判了!其实,在几年前,我印象当中也有在央视新闻中看到类似此类案件的情形,当时是一名肇事司机撞死了一位老人(老奶奶),也是前后轮共两次碾压!不过,在这里,我们可以就本案简单的假设以下几种情形(注:仅为学术探讨): 假设一: 在面包车停下之后,肇事司机心想:完了,撞人了!为免除以后的麻烦(比如像药加鑫一样,肇事后怕被惹麻烦,连捅被害人8刀!只是,本案中没有来回碾8次而已!),又继续加大油门,致使小悦悦被碾死~ 在此种情形下,该肇事司机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客观方面实施了杀人行为,在认识因素上,肇事司机明显已认识到自己撞人,在意志因素方面,肇事司机积极主动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其直接构成故意杀人罪 假设二(争锋焦点): 在面包车停下之后,肇事司机心想:完了,撞人了!此时,肇事司机恐慌到了极点,也没下车检查,为逃避法律责任,又继续加大油门,致使小悦悦被碾死~ 在此种情形下,该肇事司机在主观方面,究竟是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还是过失呢?依本人之拙见,应当是直接故意!因为在此时,肇事司机已经知道自己撞人了(认识因素),对这一结果的发生,其主观(意志因素)方面是“积极主动追求危害结果发生“的态度,,主观方面构成直接故意!此外,该肇事司机没有采取任何救助措施,而是为逃避法律责任,加大油门致使小悦悦被碾死的结果,所以是直接构成故意杀人罪~ 说间接故意是行不通的,因为在面包车停下的那一瞬间,哪怕只有1秒钟,也足以证明肇事司机认识到自己撞人了,这个时候,司机继续加大油门致使小悦悦被碾死,其主观方面明显是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所以主观方面仍然是直接故意!至于过失,不论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在这个假设条件中都无法成立! 但是,还有一个问题是,当第二次碾小悦悦时候,是否可以把第二次碾的行为与第一次碾的行为当做是一个完整的”链条“?即第二次碾只是第一次的延续?之后肇事逃逸的行为是否仅仅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罪“呢?抑或这个问题根本就说不通,第一次碾是出于肇事司机的过失,而第二次碾完全是出于故意(不论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对肇事司机定罪量刑~ 同样的问题,能否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这名肇事司机定罪量刑呢?依我本人之拙见,不能!既不可能是疏忽大意的过失,更不可能是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在本案中,该肇事司机第一次碾小悦悦之后,面包车停了一下,这足以证明该肇事司机已经预见到了非正常情况,对于只有2岁的孩子而言,司机不可能像白痴一样一点警觉都没有!所以,他第二次碾压的行为,明显出于故意(至于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应当结合侦查机关的调查)!过于自信的过失就更是无稽之谈了,过于自信的过失是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而轻信能够避免!轮胎下都已经压了小悦悦一次,如果再压第二次,明显是致小悦悦于死地,谈何”能够避免“? 假设三:在面包车停下之后,肇事司机仍然以为是不明物体,而后继续加速油门,致使小悦悦被碾死~ 在此种情形下,肇事司机两次用前后轮再碾小悦悦的事实,只能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原因很简单,肇事司机并非直接故意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亦非听之任之,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而是因为在对象上的认识错误,误把”小悦悦“当做一个很普通的“有体物”而碾之,致使小悦悦被碾死的后果!但是,肇事司机凭借多年的驾驶经验,应当预见到危害结果的发生,而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遇见,故,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是,也不尽然,理论中还有一种情形是按照意外事件处理,在实践中也有过这样的例子,最典型的一个案例就是,在一个雨夜,一个流浪汉把躲在黑色的大塑料带里在马路上睡觉,这时一名司机从流浪汉身上碾过,这是典型的肇事司机“误杀”事件,属于意外事件,该司机不负刑事责任~ ,但具体到本案,该名司机明显不能适用此种假设!首先是时间问题,案发时间是当天下午5时许,既然是白天,那么,作为一名正常人(精神,生理都健全)所应有的谨慎态度,完全不可能因为视线模糊而没有认识到自己撞了小悦悦,即使肇事司机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自己撞人,也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综合本案,第一名肇事司机第一次碾压小悦悦构成交通肇事罪(主观方面为过失),第二次继续加大油门碾压小悦悦构成故意杀人罪(主观方面直接故意),按照刑法规定,对第一名肇事司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第二名肇事司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罪! 最后,愿小悦悦在天之灵得以安息! 以上是本人对小悦悦事件的刑法问题的思考,仅供参考!在下一篇文章中,我将核心阐述那18名过路人对小悦悦见死不救的法理问题,对于他们见死不救行为而言,是否比这两名肇事司机还要可恶,性质还要恶劣呢?是否应当增添“见死不救罪”呢? 下文逐一阐述~ (笔者按:续—— 接上文,下文与上文合并) 昨天,就近期备受全国媒体与民众关注的小悦悦事件,我发表了一篇博文,题目为《由小悦悦事件引发的刑法学思考》(已被推荐至法律博文排行榜,见学术和实务板块),发完后,有不少老师(含教授)就此文给予了我非常有价值的指正!,尤其是法律博客中的两位法律博主:"华法剑"与"导弹来了"~ 在此,对你们的指正表示真挚的感谢! 今天,我将继续和大家一同探讨由小悦悦事件所引发的刑法学与法理问题的思考~ 尤其是对那18名过路人见死不救的行为进行法理论述!并且与大家一同探讨最热门的话题,即是否应当将“见死不救罪“纳入刑法典~ 最后,综合分析此案与2006年轰动全国的南京”彭宇案“之间的联系以及带给我的一些法理思考等问题。希望大家各抒己见,尤其是对于文章中我的一些法理观点,我希望大家能给我指正!这对于我今后从事司法实务,锻炼法律思维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谢谢大家! 专题2:见死不救者, 你该当何"罪"? 大家可以看到,我在罪这个字打了一个双引号~ 我的用意是,罪这个词不能随便乱用,因为在司法实务中,在判定一个人是有罪还是无罪,法官审判的主要依据只能由刑法说了算(当然,更确切的说,是在遵循宪法原则下由现行刑法典予以规范)~ “法无明文规定不犯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这是罪刑法定原则中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刑法学理论研究与刑法实务审判的核心使命!更何况,我国刑法典尚未对“见死不救”的行为纳入到刑法典中去,所以,我在罪这个字上打了一个双引号!不过,对于见死不救者,究竟应不应该对其予以刑法规范? 1. 见死不救,“道德”与“法律”问题的较量,谁与争锋? 首先,我们必须了解一点,就类似于小悦悦案件中那18名见死不救者的行为,我们不得不承认,即使对他们再痛恨,甚至认为这18个人比那俩肇事司机还可恶还要冷血,也没有任何权力对他们进行法律责难,别说我们普通老百姓了,就连最高院法官甚至是全国人大以及国务院的官员们都奈何不了他们,因为他们没有触犯任何一部法律!他们连违法都不构成,更别说构成犯罪了!唯一对他们进行的责难方法只用一个:道德!其中,分为内在道德和外在道德,就外在道德而言,我们唯一有权做的就是对这18名“冷血人”进行道德谴责!充分发挥群众(包含媒体)舆论监督的作用!就内在道德而言,他们也将会愧疚于自己的”良心“!(当然这点我们是看不到的)!但是,通过小悦悦事件所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已经引发了民众的极度公愤了!同时也让我们开始质疑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它们之间的“较量“,谁与争锋? 2.见死不救,是否突破了道德的底线?是否应当运用法律手段予以规范? 对这个问题,我个人观点是,不应当运用法律手段予以规范!只能运用民众(包含媒体)道德舆论压力进行非难! 中国是具有几千年传统道德的国家,诸如恪守孝道,尊老爱幼,礼仪待人等传统美德影响着一代又一代子孙,而古代一些朝代更是将儒家思想直接运用在法律中,“礼法合一”就是典型的例子!但是,法与道德还是应当分清界限~ 虽说道德对法律的影响很大,但它只是影响,还不可取代! 原因很简单:法是国家阶级意志的体现!具有国家强制性!在小悦悦案件中,这18名见死不救者与2名肇事司机的行为就是最好的说明!2名肇事司机是造成小悦悦死亡的直接凶手!他们肇事逃逸致使小悦悦死亡的结果,侵害了他人的生命权,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直接触犯了刑法!所以对他们而言,要用刑法对其定罪量刑!但是对于这18名不闻不问,见死不救的“冷血人”,他们并不是直接造成小悦悦死亡的凶手,也没有实施任何犯罪行为!既然欠缺刑法构成要件,当然不能对他们定罪量刑!不过,一个非常疑难的问题又摆在我们面前:这18名见死不救的“不作为”的行为,其主观“恶”性不亚于两个肇事者,该如何处理呢?是否可以将见死不救罪归纳到刑法中“不作为犯罪”当中去呢?这些都是立法难题! 3.见死不救,是否应当纳入刑法典? 这是很现实的一个问题,不是每一个人都是"活雷锋"!而且如果真的将所有见死不救的行为一概纳入刑法典,也是不现实的!对见死不救者用刑法规范,也未免太严厉了!所以,我个人的观点是,在现阶段,不能将见死不救罪纳入到刑法典中去! 这18名见死不救者,构成刑法理论中的“不作为”犯罪吗?不能!不作为即“当为而不为”,只要行为人与当事人之间没有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就无权对其予以干涉! 我们可以举一个简单的案子:A与B是邻居,一天,A把自己5岁的孩子托付给B照料,B见小孩很可爱,于是将小孩带到公园去玩耍,但是这个小孩很顽皮,在和B一起游船时不慎落水,由于B不会游泳也不敢下水,最后只能眼睁睁的看着小孩在水中挣扎最后沉入水底,同时,周围和B一样的旅客(就假设是18个人吧)没有一个人对小孩进行救助,最后小孩被淹死!那么请问:对这18个见死不救的人应当定罪量刑吗?很显然,不能!因为他们与小孩之间欠缺(由先行行为所引起的)救助的义务!但是,B不一样,他有义务救助(A把小孩托付给B,B与小孩之间除了依据监护关系以外,还有先行行为所引起的救助义务),B是典型的不作为犯罪,应当承担故意杀人罪!本案中,与小悦悦案件具有异曲同工之处,只是发生的场合不同!一个是在马路上,一个是在湖水上~ 如果,一并对这18个见死不就的人科处刑罚,未免也太不公平了!所以,我的结论是,对于见死不救者,不应当纳入到刑法典范畴!目前而言,对于此类案件,只能运用民众道德(舆论监督)的力量进行非难(谴责)! 4.南京彭宇一案与本案带给我的反思 谈到本案,我们马上就能联想到2006年轰动全国的南京彭宇一案,只是在彭宇一案中,涉及的是一个民事侵权案件(未上升至刑事案件),究竟彭宇是否真的撞到了那名老太太,至今还是个谜!但这只是个案!我们不能因为一个极其罕见的个案而泯灭了人应有的人性!前不久,我在法制新闻中看到了一则新闻:一名老人不慎摔倒在马路大街上,路上没有一个行人主动扶起那名老人!这个社会到底怎么了?为何变得如此冷酷无情?仅仅是以”彭宇“一案为借口吗?那些行人应有的道德素质哪儿去了???还有小悦悦案件中那18个见死不救的”冷面杀手“!对于一个只有2岁多一点的小女孩连续三次被两车碾成重伤,只是冷眼旁观,你们的道德素质以及应有的人性哪儿去了?论主观恶性,这18名过路行人远远超过了那俩肇事司机应当是罪魁祸首,肇事司机只想到逃脱刑事责任,而那18名冷面杀手在完全能够给与救助的情况下却眼睁睁的看着小悦悦死去!为什么?为什么?即使你不去主动救助,那么掏个手机,拨打个110和120号码就那么难么?最后,还是一名捡垃圾的阿姨主动予以救助,在我眼里,这个阿姨是个“圣母”,同时也让我坚信:社会还是有善良,道德高尚的人士~ 对这位阿姨,我致以最高的敬意! 最后,还是从南京彭宇一案说起,司法机关除了依法公正审判每一案件时候,应当充分调查确凿的证据!无论是审理什么案件,都不要忘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证据为核心”三重标准!要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同时,随着科技水平不断的发展,证据的形式多样性也将越来越普及,有些民众也不要追求自己所谓的那些眼前“利益”而泯灭了自己的人性与道德!彭宇一案是个别案例,但是它的影响造成了极坏的社会效果,尤其是南京彭宇一案的主审法官,违背了“疑罪从无”的原则,同时没有充分合理的调取证据而做出的“不公正”判决,影响极其恶劣!所以,不能怪社会的舆论!但是,我们应当相信法律,学会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并且要勇敢的同邪恶势力作斗争,因为“公平与正义”始终是存在的! (完)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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