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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上调头造成重大事故性质再探讨(6)

来源: 重庆高院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8-24
摘要:根据我国刑法传统通说观点,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存在三点区别,一是在认识因素上,间接故意对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有比较清楚、现实的认识,而过于自信的过失则是比较模糊的认识;二是在意志因素方面,过于自信

  根据我国刑法传统通说观点,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存在三点区别,一是在认识因素上,间接故意对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有比较清楚、现实的认识,而过于自信的过失则是比较模糊的认识;二是在意志因素方面,过于自信的过失并不希望结果的发生,在结果发生后多感到意外,流露出悔不当初的情绪,而间接故意危害结果的发生并不完全违背行为人的本意,在危害结果发生时,行为人并不感到突然,当结果蔓延时往往是听之发展;三是过于自信的过失的行为人总是凭自己娴熟的技术、丰富的经验等主客观条件,认为结果不会发生,且在当时情况下且确实存在着某种程度的能避免结果发生的条件,而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则不会凭借任何主客观条件,无论结果发生与否,都无所谓。通说的观点,在现行法律体系之下,充分而全面的点出了二者的区别,但无论是认识因素还是意志因素,都属于行为人的内心世界,是很难通过外化的客观条件来认知的。因而,对于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之间的区分,真正具有实体意义的就在于在行为当时有无存在可能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客观条件。也正是如此,孙万怀教授一针见血地指出,“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在多数场合下是一个证据证明的问题,必须从行为人知识水平、认知能力、行为的时间、地点、对象、力度、使用的工具来证明行为人是否有根据相信危害结果会不会发生。”不过不得不承认的是,内心想法难以证明也并不是说完全就得靠客观来证明主观,事实上常理常识常情对于主观认定仍具有相当辅助作用。

  具体到在高速公路上私自拆开隔离带调头的行为,行为人对有可能发生交通事故是明知的,对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故意,但并不能由此认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纵态度。第一,以上三个案例被告人均是持有合法驾驶执照,长期从事运输的职业司机,其驾驶车辆运营的目的就在于盈利,而交通事故的发生会导致驾驶司机在民事上面临巨额赔偿,这与其进行车辆运营的目的是背道而驰的。且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前,到底是行为人自己出事故还是导致他人出事故无法预料。试想之下,有哪一个脑子正常的人会放纵自己也可能被撞死这一结果的发生?事实上,刑法中的故意或过失评价的也只是行为时的主观心态,因而正确的判断方法应是综合行为当时的主客观条件,辅之以客观结果。而不是站在行为之后,完全根据客观结果推定行为时的主观心态。故用交通违章行为可能导致他人死亡的结果,客观上也发生了这一结果,就认定被告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持听之任之的放纵态度不仅犯了方法论上的错误,也不符合常理、常识、常情。第二,从当时的客观条件来看,无论是案例一还是案例二,案发时都是早晨五六点,天刚麻麻亮,路上行车较少。特别是案例二现勘笔录也证实发生事发路段道路平直,视线良好,无影响车辆通行的障碍物。故被告人侥幸地认为自己一调头后马上就走,不可能这么倒霉刚好撞车,而轻信自己看清有无来车后再调头可以避免追尾事故发生的心理具备相应的客观条件予以佐证。第三,从案发后的行为来看,当发生交通事故后,案例中的被告人都有抢救伤员、打电话报警的行为。若被告人主观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则完全可以驾车逃之夭夭。但被告人选择的是有条件逃跑而未逃跑,相反进行积极施救,努力避免危害结果扩大,正从侧门说明其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不具有放任的故意。因而,对于上文中提到的三个案例,被告人的主观罪过都只能认定为过于自信的过失。

  (二)关于交通肇事罪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分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