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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上调头造成重大事故性质再探讨(5)

来源: 重庆高院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8-24
摘要:虽然在高速公路上调头造成重大事故司法认定混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不论如何,如若遵循正确的司法认定逻辑,裁判结果也不至于太离谱!事实上,在高速公路上调头造成重大事故,从已有的判决来看与其有关的罪名无非

  虽然在高速公路上调头造成重大事故司法认定混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不论如何,如若遵循正确的司法认定逻辑,裁判结果也不至于太离谱!事实上,在高速公路上调头造成重大事故,从已有的判决来看与其有关的罪名无非就三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交通肇事罪。在司法实践中,裁判者要做的就是从这三个罪名中挑选出一个予以适用。由于第一个罪名涉及的是故意犯罪,后两个是过失犯罪,因而首先必须就行为的罪过形式进行论证,如若是过失犯罪,则还需就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进行进一步比较。

  (一)关于罪过形式的认定

  罪过,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将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一种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对于在高速公路上调头造成重大事故,确定罪过形式是前提。根据司法判决来分析,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存在间接故意说与过于自信的过失说之争。间接故意说认为,被告人身为司乘人员、违反交通法规,明知在高速公路调头有发生交通事故的危险,在没有防范措施的情况下,擅自移开防护栏进行调车,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应认定为间接故意。过于自信的过失说则认为,虽然被告人对违规是故意的,但并不能由此认定对结果的发生持放纵态度。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