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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上调头造成重大事故性质再探讨(9)

来源: 重庆高院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8-24
摘要:第三,从刑法体系上来看。在高速公路上调头并不比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超车等违规行为更危险。就危险范围而言,在高速公路上调头威胁公共安全的也仅仅只是调头这一路段,而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超车等违规行为

  第三,从刑法体系上来看。在高速公路上调头并不比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超车等违规行为更危险。就危险范围而言,在高速公路上调头威胁公共安全的也仅仅只是调头这一路段,而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超车等违规行为威胁的则是行为人驾驶车辆所经过的路段及其前方路段,危险范围显然更广。就危险程度而言,在高速公路上调头对正常驾驶的车辆是违规行为,可能导致其他车辆避让不及而发生危险;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超车等也是违规行为,可能会因车速控制不当而与前方车辆追尾或被后来车辆追尾。因而,在危害公共安全的原理上,在高速公路上调头与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超车等违规行为是一致的。而根据刑法规定以及司法实践操作,在道路上醉酒驾驶,不管是在高速公路还是一般道路,尚未造成重大事故的也只定醉酒驾驶罪,即使造成了重大事故也只构成交通肇事罪。既然如此,如若对于危险性质相当的在高速公路上调头的行为以其他犯罪论处,明显会导致刑法体系的不协调。

  综上,在高速公路上调头造成重大事故的场合,从罪过形式来看应认定为过失。在罪名选择上,无论从哪个方面来讲,都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罪而非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更不能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