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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上调头造成重大事故性质再探讨(3)

来源: 重庆高院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8-24
摘要:对于在高速公路上调头的行为,如果采用张明楷教授限制解释的观点,“其他危险方法”必须与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具有相当性,则在高速公路上调头的危险性很难达到与放火、爆炸相当的程度,在造成重大事故

  对于在高速公路上调头的行为,如果采用张明楷教授限制解释的观点,“其他危险方法”必须与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具有相当性,则在高速公路上调头的危险性很难达到与放火、爆炸相当的程度,在造成重大事故的场合,裁判者只能考虑交通肇事罪。但如果按刘树德教授的观点,由于在高速公路上调头会对过往车辆造成重大威胁,其本身便具备危险性,在造成重大事故的场合,自也就可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论。由此,决定了对于相同的行为,对刑法条文的不同理解导致不同的结论。

  (二)刑事裁判者素质不高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司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整体理论素养低下一直是备受诟病的问题。不少同志未曾接受过系统法学教育,在实践中办案凭经验、靠感觉,遇到疑难问题根本不会也不屑进行犯罪构成要件方面的分析,相反是翻阅《刑事审判参考》、《人民司法》等最高人民法院出版的刊物以及其他法院的相关判决,依葫芦画瓢。刑法学界也有学者敏锐地察到了这一点,张明楷教授就明确指出“我国虽然没有实行判例制度,但是遇到一些棘手的案件,检察官与法官都习惯于从书刊或者网络上查找其他司法机关是否对相同或类似案件做出过判决。如果找到了这种判决,就不问结论是否妥当,理由是否充分,就按照其他法院先前的判决处理。” 对此,笔者的体会是尤其深刻的,有一次笔者遇到一个二审案件,需要改判。于是便和相关负责人沟通,围绕犯罪构成解释了半天,结果被负责人以“《刑事审判参考》上有相关案例,未曾改判”为由,一句话否定了笔者意见。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