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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立公、杨力锷等与高群、陈忠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张立公。 委托代理人:朱作文,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杨力锷。 委托代理人:朱作文,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

中华人共和国最高人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张立公。

委托代理人:朱作文,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杨力锷。

委托代理人:朱作文,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高群

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于福家。

一审被告:陈忠辉。

一审被告:杜少华。

一审被告:马骥成。

一审第三人:沈阳丰宝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刘桂云,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第三人:辽宁和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翁俊谦,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张立公、杨力锷因与被申请人高群、一审原告于福家、一审被告陈忠辉、一审被告杜少华、一审被告马骥成、一审第三人沈阳丰宝置业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辽宁和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辽民二终字第00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张立公、杨力锷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十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辛正郁

代理审判员  司 伟

代理审判员  沈丹丹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韦 大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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