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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四海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牡丹江市第一人民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9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一终字第2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牡丹江市第一人民医院。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建卫路4号。 法定代表人:韩震霖,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范忠茂,该院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一终字第2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牡丹江市第一人民医院。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建卫路4号。

法定代表人:韩震霖,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范忠茂,该院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黑龙江四海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宣西小区45栋2-3单元0层001室。

法定代表人:罗兴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连英,黑龙江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牡丹江市第一人民医院(以下简称牡丹江第一医院)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四海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海园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8日作出的(2015)黑高民辖初字第1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主审法官董华担任审判长,与主审法官张志弘、范向阳组成合议庭,法官助理党国华协助办案,书记员黄婷婷担任记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四海园公司以其承包牡丹江第一医院扩建工程,经结算工程总价款为5.8亿元,除已给付部分,牡丹江第一医院尚欠工程款3.38亿元等为由,诉至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牡丹江第一医院给付尚欠工程款3.38亿元人民币及利息等。

在一审答辩期内,牡丹江第一医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以四海园公司虚构事实、恶意增大诉求数额、规避级别管辖的规定等为由,主张本案应移送至合同履行地和诉争工程所在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四海园公司通过招投标取得本案诉争工程。《中标通知书》中记载的中标价为289888826.11元。四海园公司诉讼主张工程总造价为5.8亿余元,已给付2.4亿余元,尚欠工程款3.38亿元,并提交了其与牡丹江第一医院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单方制作的工程结算书、工程施工图纸以及设计变更资料等相关证据。另外,牡丹江第一医院答辩时亦自认已支付工程款2.4亿余元。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四海园公司起诉时,就诉讼请求标的额为3.38亿余元的构成,提供了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单方制作形成的工程结算资料、工程施工图纸以及工程项目设计变更资料等证据予以证明,至于其所举证据能否证明其诉讼请求成立,需经开庭审理后方能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08)10号)规定,该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四海园公司的诉讼请求标的额为3.38亿余元,形式上符合该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管辖范围。牡丹江第一医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驳回牡丹江第一医院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上诉人牡丹江第一医院不服上述一审裁定,上诉至本院,请求撤销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黑高民辖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和审理。主要理由:(一)四海园公司虚构案件事实,对其诉请主张的工程总价款及工程欠款均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原审裁定依据不足,审查形式证据不全面,导致裁定错误。(二)四海园公司起诉时刻意隐瞒牡丹江第一医院已经支付2.41亿元工程款及为其垫付农民工工资等案件事实,客观上造成拖欠巨额工程款的错误认识和判断。(三)四海园公司的主张明显超出双方合同金额,与工程实际情况偏差极大。牡丹江第一医院不存在拖欠给付四海园公司工程款情况。诉争工程至今未经正式竣工验收,四海园公司自称的工程量没有依据。(四)本案诉争标的物位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欠款金额远未达到四海园公司诉请金额,未超出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如由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会增加当事人诉累,浪费司法资源。(五)结合2015年5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反映出的案件管辖权下移的精神,本案管辖权应在中级人民法院具有可行性和法律依据。

被上诉人四海园公司答辩称,牡丹江第一医院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主要理由:(一)四海园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了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三方签字盖章的图纸会审记录、技术联系单、施工现场签证、《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单方制作的工程结算书、工程施工图纸、工程项目变更资料等证据,证明工程变更、增加导致工程造价增加的事实。牡丹江第一医院对于施工中因工程变更、增加出现的基坑支护和基坑降水等增项工程已经予以认可。(二)牡丹江第一医院主张垫付农民工保证金及安全施工费用无事实依据,也不足以改变工程结算超出招标时工程造价3.38亿元的客观事实。(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实施于本案立案之后,不适用于本案。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08)10号)规定,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四海园公司起诉请求牡丹江第一医院给付尚欠工程款3.38亿元人民币及利息,并在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管辖权异议过程中,就其诉讼请求标的额3.38亿余元的构成,提供了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单方制作形成的工程结算资料、工程施工图纸以及工程项目设计变更资料等证据予以证明。因此,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四海园公司在起诉时就其诉讼请求标的额的构成提供了证据予以证明,至于所举证据能否证明其诉讼请求成立,需经审理后方能确定,本案四海园公司的起诉,形式上符合该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管辖范围,并无不当。牡丹江第一医院上诉主张原审裁定依据不足,审查形式证据不全面,导致裁定错误,缺乏依据。牡丹江第一医院上诉提出的四海园公司虚构欠款数额、隐瞒已付款事实、诉讼请求明显超出合同金额等理由,涉及双方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内容,需经审理方能确定是否成立,故其以此为由主张本案应由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尚未发布实施,牡丹江第一医院以此作为确定本案管辖法院的依据,以及以方便当事人诉讼为由,主张本案应由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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