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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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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留合开设赌场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9
摘要:(2015)扶刑初字第123号 公诉机关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18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5月22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7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以扶检公诉刑诉(2015)72号起诉书,

(2015)扶刑初字第123号

公诉机关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18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5月22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7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以扶检公诉刑诉(2015)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松涛、邹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份,被告人陈某某出资购买了具有赌博功能的老虎机6台、捕鱼机1台,自动麻将机2台,放在自己家的空房子里,用于他人赌博。直至2015年5月16日被查获,陈某某获利4000余元。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陈某甲、魏某甲、魏某乙等人的证言;3、有关书证、物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构成了开设赌场罪。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要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份,被告人陈某某出资购买了具有赌博功能的老虎机6台、捕鱼机1台,自动麻将机2台,放在自己家的空房子里供他人赌博,从中收取场费。2015年5月16日陈某甲等四人正在打麻将时被扶沟县公安局查获,现场查获赌资420元,扣押赌博工具老虎机6台、捕鱼机1台,自动麻将机2台、监控设备一套。陈某某获利3000余元。

另查明,现场查获的赌资420元已由扶沟县公安局上缴财政。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证明;扶沟县公安局证明一份;扣押物品清单一份;罚没收入票据六张;扶沟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五份;2、物证:赌博机等照片;3、证人陈某甲、魏某甲、魏某乙、陈长中证实了在被告人陈某某开设的赌场内打麻将时被查获的事实;4、被告人陈某某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5、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

构成了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的违法所得及作案工具依法应予以没收,上缴财政。根据扶沟县司法局对被告人陈某某的调查评估意见,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陈某某违法所得三千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财政。

三、作案工具老虎机6台、捕鱼机1台,自动麻将机2台、监控设备一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财政。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林文俊

审判员  王翔宇

陪审员  任玲玲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