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马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中刑初字第283号 公诉机关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男,1995年6月2日出生于青海省海北州门源县,回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2014年12月30日曾因犯盗窃罪被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中刑初字第283号

公诉机关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男,1995年6月2日出生于青海省海北州门源县,回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2014年12月30日曾因犯盗窃罪被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5年2月23日刑满释放。2015年7月16日又因盗窃被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7月3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依法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宁市第二看守所。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公诉刑诉(2015)2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人马某自愿认罪,经征求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的意见,被告人马某同意,本院决定适用快速办理机制审理本案。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希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马某在本市某学院男生宿舍楼某室,趁该宿舍无人之机,盗窃被害人肖某一台戴尔笔记本电脑及对面宿舍一个电脑包后逃离现场。赃物被变卖,赃款被挥霍。2015年7月16日,被告人马某再次来到本市某学院男生宿舍某号楼准备实施盗窃时被被害人肖某的同学发现并报警,民警赶赴现场将其抓获。经西宁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宁价证(2015)511号鉴定文书鉴定:戴尔笔记本电脑一部,价值人民币3000元。

该院认为,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在本市盗窃作案一起,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3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并当庭出示了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被告人的供述、现场指认笔录、刑事照片、监控视频、价格鉴定意见、刑满释放证明、行政拘留决定书、抓获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

被告人马某在庭审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未作辩解。在最后陈述时,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马某在本市某学院男生宿舍楼某室,趁该宿舍无人之机,将被害人肖某放在宿舍内的戴尔牌笔记本电脑一台盗走,并将对面宿舍内的电脑包一个盗得后逃离现场。赃物变卖,赃款挥霍。2015年7月16日,被告人马某再次来到该学院男生宿舍某号楼准备实施盗窃时被同学发现并报警,民警赶赴现场将马某抓获。经鉴定:被盗戴尔牌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3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被告人的供述、现场指认笔录、刑事照片、监控视频、价格鉴定意见、行政拘留决定书、释放证明、抓获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