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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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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瑞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中刑初字第76号 公诉机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瑞,女,195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4月14日经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年4月15日由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中刑初字第76号

公诉机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瑞,女,195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4月14日经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年4月15日由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年5月1日由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张睿,河南睿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中检公诉刑诉(2014)2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瑞受贿罪,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于2014年8月28日做出了(2014)中刑初字第237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马瑞提出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5日作出(2014)郑刑二终字第307号刑事裁定书,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奇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瑞及其辩护人张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至2013年,被告人马瑞利用其担任郑州市勤工俭学管理办公室学校后勤科科员,负责郑州市教育局下属学校集中采购公寓化用品的职务便利,在给郑州市教育局下属学校采购床上用品的过程中,收受床上用品生产厂家郑州市某有限公司给予的回扣款共计289959.65元,并将其中的部分款项送给了相关学校的负责人李某、杜某等人,其他部分用于消费、偿还债务等个人事务。

2014年4月14日,被告人马瑞被本院反贪局侦查人员带回本院接受调查。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马瑞的供述,证人王某、施某甲、施某乙、呼某某、张某、唐某、杜某、叶某、翟某、翟某甲、宋某、郭某、窦某、张某、毛某、闫某、熊某的证言,户籍证明、工作简历、干部履历、情况说明、组织机构代码证、郑州市教育局转发国家质检总局、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学生床上用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交易凭证、到案经过、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瑞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回扣,归个人所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请求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马瑞辩称:其个人受贿数额没有起诉书指控的那么多。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马瑞的犯罪数额应为81418.65元,且马瑞有立功表现,建议法院对马瑞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10年至2013年,被告人马瑞利用其担任郑州市勤工俭学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勤俭办)学校后勤科科员,负责郑州市教育局下属学校集中采购公寓化用品的职务便利,在给郑州市教育局下属学校采购床上用品的过程中,按照事前与床上用品生产厂家郑州市某有限公司(某公司)的约定,收受对方给予的回扣款共计289927.45元,马瑞收受上述回扣款的统计如下:2010年收取差价款44374.5元、税款37881.1元,2011年收取差价款45122元、税款53927.8元,2012年收取差价款49708元、税款58914.05元。而马瑞收取上述款项后每年将上述款项中的差价款项送给了相关学校的负责人李某、杜某等人,后将5%的税款150722.95元中的15413元转账给张某计入勤俭办的小金库,剩余钱款135309.95元马瑞用于个人支出。

2014年4月14日,被告人马瑞被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侦查人员带回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接受调查。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马瑞的供述,证实勤俭办主要负责中学生的素质培训、公寓物品供应、作业本供应等,2007年其调到后勤科以后就负责学生公寓物品的采购,从2010年其单独负责床上用品供应工作之后,王某每年按照当年销售额的5%作为好处费给其,王某说这是税款,如果学校不要发票就把这些钱给其,从2010年至2013年其收受王某的回扣款包括两部分即差价款和当年销售额的5%,差价那部分主要是为了给学校回扣,5%这部分好处费其自己留下了。

2、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其是某公司总经理,公司自2009年开始通过勤俭办向市教育局所属的十几所学校供应住校生的床上用品,当时的科长张某及马瑞他们提出要求给付他们勤俭办回扣,其为了争取到这笔生意,就答应了给他们支付回扣的要求,马瑞把差价以及2009至2012学年的总货款5%的回扣减掉之后,剩余的货款给其,其和勤俭办一直合作至今,每年都向他们支付回扣,其中2010年和2011年幼师的5%回扣和63中所有的5%回扣给马瑞了,因为其给他们的是假发票,因此没有实际产生税款,所以这两个学校的5%回扣其还是给马瑞了,同时还证实2012年度回民中学后来退了2套床上用品,而且2012年度还把枕芯的销售金额57670元统计到了一起。并附有郑州市某有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证人施某甲的证言,证实其系郑州市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2009年的时候,其与张某、马瑞另外还有一个男的商量过每年要给他们一定比例的回扣,其只知道其厂每年都会给勤俭办回扣,具体与勤俭办及学校对接如何给付回扣等事宜,其都交给其女婿王某处理了。

证人施某乙的证言,证实其系郑州市某有限公司会计,其公司在通过郑州市勤工俭学办向郑州市的一些中学销售床上用品的过程中给付过勤工俭学办一些提成,具体这些提成都是其老公王某负责和勤工俭学办公室的人对接的。具体每年提成多少其不清楚,听王某说,他每次都是学校把货款付给勤工俭学办的一个叫马瑞的工作人员,然后马瑞扣去相应的提成之后,再把货款付给其。

3、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了张某所担任的职务以及某公司在供应床上用品的时候勤俭办收取回扣的情况,还证实了每年勤俭办都会给学校回扣,其是2010年8月离开学校后勤科的,2011年1月28日马瑞向其银行卡上转的15413元具体是什么情况其不清楚了,要么是马瑞向其借的,要么是马瑞给单位交的回扣款。

证人唐某、杜某、李某、叶某、翟某、翟某甲、宋某、郭某、窦某、张某、毛某、闫某等人的证言,证实了其在负责所在学校床上用品采购时,马瑞给予相关负责人财物的事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