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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清军申请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和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重审无罪赔偿申诉审查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8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赔监字第52号 颜清军: 你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3)湘高法委赔提字第1号决定,以本案不适用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第(三)项的免责规定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赔监字第52号

颜清军:

你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3)湘高法委赔提字第1号决定,以本案不适用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第(三)项的免责规定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本院赔偿委员会复查认为: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08)娄中刑二终字第33号刑事判决,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宣告颜清军无罪。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本案属于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赔偿委员会组织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进行协调,应当遵循合法的原则。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本案时,根据双方协商意见,于2011年1月26日作出由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共同一次性赔偿颜清军15000元的决定,违反了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且适用法律错误,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对该决定予以撤销并无不当。

综上,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3)湘高法委赔提字第1号决定正确。你的申诉事由不成立,本院赔偿委员会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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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