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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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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汝南县计生委申请执行王春雷、康剑芳计生征收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3
摘要:(2014)汝行审执字第00289号 申请人:汝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韩贺东,主任。 被申请人:王春雷,男,汉族,36岁。 被申请人:康剑芳,女,汉族,31岁。 申请人汝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5月3日作出汝人口征决字(2014)0104060

(2014)汝行审执字第00289号

申请人:汝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韩贺东,主任。

申请人:春雷,男,汉族,36岁。

被申请人:康剑芳,女,汉族,31岁。

申请人汝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5月3日作出汝人口征决字(2014)010406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征收二人社会抚养费25500元。2014年8月26日,汝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征收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汝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春雷、康剑芳计生征收一案,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  余新春

审判员  张 岩

审判员  焦根柱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